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易字,95年度,48號
HLHV,95,上易,48,200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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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8號
上 訴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94年度訴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查本件上訴人丙○○於民國94年2月25日經原法院宣告為禁治 產人,此有該院93年度禁字第69號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 訴訟原審法院於同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時並未通知上訴人之監 護人為訴訟行為,並以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 行一造辯論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重大之瑕疵,上訴人 提起上訴後請求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更為判決 (上訴人 未合意由本院就本訴訟事件為裁判)為維護審級制度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蔣有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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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