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787號
TNHM,95,上訴,787,200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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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
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8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84年10月間起,租用臺南市○○街98 號3樓作為其代書業務處所,因得知客戶欲申請信用卡融資 ,惟無法提出資力證明等以資申請,認有利可圖,乃與真實 姓名不詳之「黃宗彬」成年男子(由檢察官另分他案處理) 謀議,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由乙○○提供臺灣區各中小企 業公司名冊、扣繳憑單、薪資表,及由乙○○、「黃宗彬」 各提供其本人或友人之銀行、郵局存摺,以電腦掃描之方式 ,先後多次偽造委辦信用卡客戶之84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 薪資表及銀行、郵局存摺、在職證明等不實資力證明,進而 持向各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二十件許,至85年4月(起訴書 誤為3月)間,因「黃宗彬」與客戶發生糾紛而退出合夥。 乙○○乃承上概括犯意,自85年4月起,夥同甲○○、胡萬 金、呂東賢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之犯意連絡(胡萬金、 呂東賢均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二年,並均 諭知緩刑四年確定),先由胡萬金在臺南縣永康市○○○街 215之1號日營不動產店內及甲○○在臺南市○○路某處,分 別受理客戶委辦信用卡之申請,或依乙○○指示至委辦客戶 處,各受理客戶委辦信用卡之申請,再將收取客戶之信用卡 申請資料匯集交予乙○○,再由乙○○轉交予呂東賢攜至臺 南市○○路經緯大廈16樓群耕實業公司,以其友人存摺及以 乙○○提供之臺灣區中小企業公司名冊及銀行、郵局存摺, 以電腦掃描之方式,先後多次偽造委辦信用卡客戶之前揭各 種不實資力證明後,由乙○○以郵寄或交由各辦卡銀行業務 員之方式送件申辦信用卡(以上客戶姓名、辦卡銀行、偽造 之資力證文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甲○○、胡萬金則分別 在各銀行審核中,以轉接電話方式假冒申辦客戶應付銀行之 電話徵信,使各發卡銀行誤信為真,准以核發信用卡,足以 生損害於各發卡銀行、各該公司、上開金融機構等,發卡後 乙○○再依信用額度百分之十之比率,向客戶取佣金,由乙



○○、呂東賢、胡萬金、甲○○四人均分(即每人百分之二 ‧五)。嗣於85年6月3日為臺南市調查站在臺南市○○街98 號3樓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證物(其中附表一所示偽 造之資力證明及附表二編號三至十一所示之物,係乙○○所 有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按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 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程序,應依修正刑 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 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 之3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故乙○○、胡 萬金、呂東賢等4人等於警訊或偵查中所為之供述,雖屬審 判外陳述,但均在92年1月1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 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且均係出於自由意思之陳述,揆 諸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受理客戶委 辦信用卡之申請、協助乙○○應付各銀行徵信查詢,與乙○ ○等共同偽造信用卡,並於發卡後由其與乙○○分得百分之 五佣金,惟辯稱:伊僅招攬附表一編號29、32、43、52、57 、58、70、110等8件部分,其餘均非伊所招攬,且發卡後所 取得之佣金,亦以自己招攬部分為限,胡萬金、呂東賢招攬 部分與伊無關等語。
二、惟查被告甲○○確於上開時、地,與乙○○、胡萬金、呂東 賢等4人共同分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不實資力證明及 信用卡,並於發卡後由被告與乙○○、萬金招、呂東賢各分 得百分之2.5之佣金等情,業據其在原審坦承:「當時確有 和乙○○談好分工合作,並且向客戶收取偽辦信用卡的資料 ,蒐集好資料交給乙○○,再配合應付銀行徵信,當時談好 要給我百分之三的利潤」、「胡萬金的角色跟我差不多,也 是應付銀行徵信」、「對檢察官的起訴無意見,我認罪」、 「對扣案之物品清單均無意見」(詳原審訴緝字第2號卷第



72 頁、第119頁、第132頁至第141頁),核與共同被告乙○ ○於偵查供稱:「……大多數來請我代辦信用卡的客戶,大 多急需金錢週轉而其本身又無法提供相當的債權保證向銀行 貸款,所以由我幫忙偽造客戶的所得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銀行或郵局的存摺以增加其信用度,據以向數間銀行申請 信用卡,另在銀行進行電話徵信時,由胡萬金、甲○○等人 負責替客戶答詢,以期徵信過關,順利取得信用卡」、「我 與呂東賢合作,此時客戶多需由胡萬金及甲○○等人幫忙應 付銀行徵信查詢,故由客戶的信用卡消費額度中抽取百分之 十佣金,而由胡萬金、甲○○及報件者合得百分之五佣金, 我與呂東賢各得百分之2.5之佣金」、「扣案的資料是由胡 萬金、甲○○先受理,將客戶資料填妥,再轉給我,我再交 給呂東賢偽造」及共同被告胡萬金於偵查時所供稱:「我有 假冒客戶應付銀行之電話徵信,且乙○○向我承諾客戶申辦 信用卡通過後,願支付信用額度百分之二至五佣金給我」( 詳偵字第號卷第100頁反面至第101頁)之情節相符(詳偵字 第65 93號卷第14頁、第15頁、第307頁),且乙○○、胡萬 金、呂東賢等亦分別在原審審理時亦供承上情屬實(詳原審 86 年訴字第1313號卷一第104頁、卷二第13頁、第23頁、第 69頁、第81頁、卷三第161頁、第260頁),乙○○於本院審 理時亦證稱:「甲○○知道做偽造信用卡的事」(詳本院95 年9月28日筆錄),並據如附所示被害人林宗勳等指訴在卷 ,復有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資力證明、附表二編號三、五至九 所示之物品扣案足資佐證。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供,辯稱:伊僅招攬附表一編 號29、32、43、52、57 、58、70、110等8件部分,其餘均 非伊所招攬,且發卡後所取得之佣金,亦以自己招攬部分為 限,胡萬金、呂東賢招攬部分與伊無關云云,乙○○於本院 審理時,亦改稱:被告僅參與其中一部分,且送件數較胡萬 金少,並非全部參與云云,惟被告與乙○○、胡萬金、呂東 賢等4人確有分工合作共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不實資 力證明及信用卡,已如前述,乙○○於本院審復稱:基本上 由其全部負責,呂東賢負責電腦掃瞄偽造、胡萬金、甲○○ 負責送件及幫客戶接聽銀行徵信電話(詳本院95年9月28日 筆錄),且被告復自承冒用客戶名義配合應付銀行徵信,嗣 並取得相當之佣金,顯見被告與乙○○、胡萬金、呂東賢等 4 人,對全部犯罪事實,均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 全部犯罪事實,負共犯之責,所辯僅招攬部分客戶,其餘其 無關,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被告聲請傳訊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林宗勳等122人,已於本院審理時捨棄,因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本院亦認無一一傳訊之必要,並予敘明。查被 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不實資力證明文件向各銀行申辦 信用卡,使各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發放信用卡,並持以交 付客戶使用,自足以生損害於各發卡銀行、各該公司、金融 機構等,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應可認定。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 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 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 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 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 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 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 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 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 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 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 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 ,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 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 ,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五、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被告甲○○與乙○○、胡萬金、呂東賢等彼此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偽造私文書、偽 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一個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一罪,並均依法加重 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係 一行使行為同時觸犯上揭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 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此部份與已經起 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六、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與被告甲○○另共同偽造如起 訴書附表四編號19、30、75、78、79、82、83、85、89、93 、99、102、106、111至115、120、123、126至129、131、



132、133、137所示客戶之資力證明文件,因認渠等就此部 分亦涉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云云。惟被告甲○○堅 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伊僅有交給乙○○委辦客戶之身 分證影本及信用卡申請書而已,並未偽造上開資力證明文件 等語。因查無被告渠等有何偽造上開客戶資力證明文件之證 據,公訴人亦未具體指出被告等究係偽造何文件或雖有指出 ,惟查無其所指偽造之文件,因認此部份被告甲○○被訴犯 罪均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份與前揭有罪部份,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七、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修正前 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55條、 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並 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所 得利益、參與犯罪分工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 八月,並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資力證明、附表二編號 3至11所示之物品,雖係被告乙○○所有供或預備供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惟上開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資力證明,因無法明 確分別何部分係乙○○與被告甲○○共犯所用之物,為免執 行困難,故未對被告甲○○諭知沒收。又除附表二編號三、 5至9所示之物外,其餘扣案之物品,或非被告所有,或非供 犯罪所用之物(按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而言,其非偽造之 私文書等均非供犯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 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因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 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對連續犯部分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 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 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 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太重,指 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以 本案之共同被告胡萬金、呂東賢,均經判決緩刑,若認被告 不免於刑責,亦應比照判處緩刑一節,惟被告偽造信用卡, 擾亂經濟秩序,危害社會治安甚巨,本院認不宜宣告緩刑, 並予敘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 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 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姓名│ 辦 卡 銀 行 │ 偽 造 之 財 力 證 明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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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宗勳 │花旗 │⒈中央信託局存摺交易資料乙份。 │參見扣押物編號1-1、8-1│
│ │ │台新(未發卡) │⒉浩騰機械停車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移送書附件證據一、附│
│ │ │萬泰(未發卡) │ 浩騰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件四 │
│ │ │萬通 │⒊中國農民銀行存摺乙本。 │ │
│ │ │大安(未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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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志明 │花旗、渣打 │⒈展茂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參見扣押物編號1-2、8-1│
│ │ │中國信託 │ )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 │(38頁反面、39頁) │
│ │ │美國、匯豐 │⒉中央信託局存摺乙本。 │ │
├──┼────┼────────┼────────────────┼───────────┤
│ 3 │洪東志 │花旗(發卡) │⒈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綜合存摺乙本│參見扣押物編號1-3、8-1│
│ │ │渣打、美國 │ 。 │(41頁反面、42頁)、附│
│ │ │匯豐(發卡) │⒉益西工作所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件二、三 │
│ │ │中國信託 │ │ │
├──┼────┼────────┼────────────────┼───────────┤
│ 4 │鄒麗華 │美國、匯豐 │⒈益輝文具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4、8-1│
│ │ │花旗(發卡) │ 乙份。 │(42頁反面、43頁)、附│
│ │ │中國信託(未發卡│⒉台南8支郵局存摺乙本。 │件一、二 │
│ │ │) │ │ │
│ │ │慶豐(未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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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美蓮 │渣打(發卡) │⒈敏宏五金加工所84年度扣繳憑單乙│參見扣押物編號1-5、8-1│
│ │ │中國信託(未發 │ 份。 │(39頁反面、40頁)、附│
│ │ │卡) │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件一、三 │
│ │ │匯豐(未發卡) │ │ │
├──┼────┼────────┼────────────────┼───────────┤




│ 6 │吳靜紛 │渣打(未發卡) │⒈中央信託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6、8-1│
│ │ │花旗 │⒉格林塑膠有限公司薪資表乙份。 │、附件一 │
│ │ │中國信託(發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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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鍾美華 │渣打(發卡) │⒈日大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7、8-1│
│ │ │匯豐(未發卡) │ 乙份。 │(40頁反面、41頁)、附│
│ │ │美國、慶豐、花旗│⒉郵局存摺乙本。 │件一、三、移送書附件證│
│ │ │、 │ │據一 │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8 │陳雪卿 │中國信託(未發卡│⒈鴻燕塗裝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8、 │
│ │ │) │ 乙份。 │1-30、1-8、附件一 │
│ │ │美國、花旗 │⒉郵局存摺乙本。 │ │
│ │ │匯豐、渣打 │ │ │
├──┼────┼────────┼────────────────┼───────────┤
│ 9 │胡更謹 │花旗(未發卡) │⒈得益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參見扣押物編號1-9、8-1│
│ │ │慶豐、美國 │⒉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41頁反面、42頁)、附│
│ │ │寶島(未發卡) │ │件二、四 │
│ │ │渣打(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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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羅柏煌 │匯豐、花旗 │⒈彰化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10 │
│ │ │美國、 │⒉永鴻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 │
│ │ │中國信託 │ 乙份。 │ │
├──┼────┼────────┼────────────────┼───────────┤
│ 11 │林聰吉 │未申請 │⒈台南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11 │
│ │ │ │⒉開銘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 │
│ │ │ │ 、在職證明書各乙份。 │ │
├──┼────┼────────┼────────────────┼───────────┤
│ 12 │林明輝 │渣打(未發卡) │⒈浴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參見扣押物編號1-12、 │
│ │ │匯豐、花旗 │ 憑單乙份。 │8-1(40頁反面、41頁、 │
│ │ │美國、中國信託 │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42頁)、移送書附件證據│
│ │ │慶豐(發卡) │ │一 │
├──┼────┼────────┼────────────────┼───────────┤
│ 13 │鄭允清 │中國信託(未發卡│⒈利興眼鏡配件廠84年度扣繳憑單乙│參見扣押物編號1-13、 │
│ │ │) │ 份。 │1-78、8-1(40頁反面、 │
│ │ │花旗(未發卡) │⒉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摺乙本。│41頁)、附件一、二、三│
│ │ │渣打(發卡) │ │ │
│ │ │匯豐(未發卡) │ │ │
│ │ │美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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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洪沙海 │美國 │⒈佳元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14、 │
│ │ │匯豐 │ 乙份。 │8-1(42頁反面、43頁) │
│ │ │花旗(發卡) │⒉郵局存摺乙本。 │、附件二 │
├──┼────┼────────┼────────────────┼───────────┤
│ 15 │李清芬 │中國信託(發卡)│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15、 │
│ │ │花旗(未發卡) │⒉宜哲股份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8-1(43頁反面、44頁) │
│ │ │ │ 乙份。 │、附件一、二 │
├──┼────┼────────┼────────────────┼───────────┤
│ 16 │薛書政 │美國 │⒈香港商永久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參見扣押物編號1-16、 │
│ │ │花旗(發卡) │ 分公司(下稱港商永久台灣公司)│8-1(41頁反面、42頁) │
│ │ │匯豐 │ )84年度扣繳憑乙份。 │、附件二 │
│ │ │渣打(發卡) │⒉佳營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 │
│ │ │ │⒊郵局存摺乙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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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楊鳳珠 │花旗 │⒈彰化銀行及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17、 │
│ │ │渣打 │⒉新峰工作所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8-1 (39頁反面、40頁)│
│ │ │台新 │⒊吾愛食品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附件三 │
│ │ │慶豐(未發卡) │ 乙份。 │ │
├──┼────┼────────┼────────────────┼───────────┤
│ 18 │劉錦雲 │未申請 │⒈棒棒企業行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參見扣押物編號1-18 │
│ │ │ │⒉郵局存摺乙本。 │ │
├──┼────┼────────┼────────────────┼───────────┤
│ 19 │蔡順欽 │未申請 │⒈伯宇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20 │
│ │ │ │ 乙份。 │ │
│ │ │ │⒉郵局存摺乙本。 │ │
├──┼────┼────────┼────────────────┼───────────┤
│ 20 │吳孟郎 │未申請 │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21 │
│ │ │ │⒉合發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 │
│ │ │ │ 乙份。 │ │
├──┼────┼────────┼────────────────┼───────────┤
│ 21 │鍾永達 │美國、匯豐 │⒈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22、 │
│ │ │花旗(未發卡) │⒉正一工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1-41、2-5、8-1(41頁反│
│ │ │中國信託 │ 乙份。 │面、42頁)、附件二 │
├──┼────┼────────┼────────────────┼───────────┤
│ 22 │鄭文隆 │花旗(發卡) │國佳工藝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 │參見扣押物編號1-23、 │
│ │ │渣打、匯豐、美國│ │8-1(38頁反面、39頁) │
│ │ │慶豐(發卡) │ │附件二 │
│ │ │第一信託 │ │ │
├──┼────┼────────┼────────────────┼───────────┤
│ 23 │陳明慧 │渣打、美國 │⒈熊為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24、 │




│ │ │匯豐(未發卡) │ 乙份。 │8-1(40頁反面、41頁) │
│ │ │花旗(未發卡) │⒉郵局存摺乙本。 │、附件一、二、三 │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慶豐(未發卡) │ │ │
├──┼────┼────────┼────────────────┼───────────┤
│ 24 │甲○○ │渣打、美國 │皇罔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乙│參見扣押物編號1-25、8-│
│ │ │花旗(未發卡) │份。 │1、附件一、二 │
│ │ │中國信託(發卡)│ │ │
│ │ │萬通(未發卡) │ │ │
├──┼────┼────────┼────────────────┼───────────┤
│ 25 │戴福雄 │匯豐 │⒈合光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26 │
│ │ │ │ 乙份。 │ │
│ │ │ │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 │
├──┼────┼────────┼────────────────┼───────────┤
│ 26 │王國維 │中國信託 │⒈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27、 │
│ │ │花旗(發卡) │⒉聯發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8-1(42頁反面、43頁) │
│ │ │匯豐 │ │、附件二 │
├──┼────┼────────┼────────────────┼───────────┤
│ 27 │辛朝仁 │中國信託(發卡)│⒈台灣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28、 │
│ │ │花旗(發卡) │⒉益輝文具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8-1 、附件一、二、三 │
│ │ │渣打 │ 乙份。 │ │
├──┼────┼────────┼────────────────┼───────────┤
│ 28 │胡萬金 │渣打、美國 │⒈南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參見扣押物編號1-29、 │
│ │ │花旗(發卡) │ 憑單乙份。 │8-1(39頁反面、40頁) │
│ │ │匯豐(未發卡) │⒉彰化銀行存摺乙本。 │、附件二、三 │
├──┼────┼────────┼────────────────┼───────────┤
│ 29 │葉媚慧 │美國、花旗 │⒈台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乙本。│參見扣押物編號1-32、1-│
│ │ │中國信託(發卡)│⒉南冠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48、8-1(43頁反面、44 │
│ │ │渣打、匯豐 │ 乙份。 │頁)、附件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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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戴春梅 │花旗(未發卡) │⒈喬藝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參見扣押物編號1-33、 │
│ │ │中國信託(發卡)│⒉合作金庫存摺乙本。 │1-71、8-1(40頁反面、 │
│ │ │美國 │ │41頁)、附件一、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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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許凱雨 │花旗 │⒈和益精密研磨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34、 │
│ │ │匯豐(未發卡) │ 乙份。 │8-1(43頁反面、44頁) │
│ │ │美國、慶豐 │⒉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 │
├──┼────┼────────┼────────────────┼───────────┤




│ 32 │葉純成 │美國、匯豐 │⒈南冠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35、1-│
│ │ │花旗(發卡) │ 乙份。 │62、8-1(43頁反面、44 │
│ │ │渣打、中國信託 │⒉郵局存摺乙本。 │頁)、附件二 │
├──┼────┼────────┼────────────────┼───────────┤
│ 33 │楊惠媄 │匯豐(未發卡) │⒈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36、 │
│ │ │美國 │⒉仲貫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8-1(41頁反面、42頁) │
│ │ │渣打 │ 乙份。 │、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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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李政輝 │中國信託(未發卡│⒈得款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37、 │
│ │ │) │ 乙份。 │8-1(40頁反面、41頁) │
│ │ │匯豐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乙本。 │、附件一 │
│ │ │花旗 │ │ │
├──┼────┼────────┼────────────────┼───────────┤
│ 35 │呂南輝 │美國、花旗、匯豐│⒈合作金庫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2-3、1-3│
│ │ │中國信託(未發卡│⒉良泰興工藝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8、8-1(40頁反面、41頁│
│ │ │) │ 。 │)、附件一 │
│ │ │慶豐(未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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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楊惠萍 │中國信託(未發卡│⒈永昇五金加工企業社84年度扣繳憑│參見扣押物編號1-39、 │
│ │ │) │ 單乙份。 │8-1、附件一 │
│ │ │美國、花旗 │⒉第一銀行存摺乙本。 │ │
│ │ │匯豐、渣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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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陳世平 │匯豐(未發卡) │⒈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40、1-│
│ │ │美國、渣打 │⒉龍成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69、8-1(43頁反面、44 │
│ │ │花旗、中國信託 │ 乙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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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鄭國偉 │未申請 │友川企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薪資明│參見扣押物編號1-42 │
│ │ │ │細表各乙份。 │ │
├──┼────┼────────┼────────────────┼───────────┤
│ 39 │吳世惠 │渣打(未發卡) │⒈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及上海商業銀│參見扣押物編號1-43、 │
│ │ │匯豐(發卡) │ 行存摺乙本。 │8-1、附件二、三 │
│ │ │美國 │⒉典威實業有限公司薪資表及84年度│ │
│ │ │花旗(發卡) │ 扣繳憑單乙份。 │ │
├──┼────┼────────┼────────────────┼───────────┤
│ 40 │郭秀枝 │渣打、美國 │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44、 │
│ │ │中國信託、慶豐 │ │8-1 │
├──┼────┼────────┼────────────────┼───────────┤
│ 41 │陳秋菊 │渣打、美國、台新│⒈土地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45、 │
│ │ │花旗(發卡) │⒉皓騰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薪資明│8-1(38頁、39頁)、附 │




│ │ │中國信託 │ 細表各乙份。 │件一、二、移送書附件證│
│ │ │萬泰(未發卡) │ │據一、附件四 │
│ │ │第一信託 │ │ │
│ │ │大安(未發卡) │ │ │
├──┼────┼────────┼────────────────┼───────────┤
│ 42 │官大和 │中國信託(發卡)│⒈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46、 │
│ │ │美國、匯豐 │⒉日昌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8-1(42頁反面、43頁) │
│ │ │花旗(未發卡) │ 乙份。 │、附件一、二 │
├──┼────┼────────┼────────────────┼───────────┤
│ 43 │李吉才 │匯豐 │⒈港商永久台灣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47、 │
│ │ │花旗 │ 乙份。 │8-1(41頁反面、42頁) │
│ │ │中國信託 │⒉冠成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2-5 │
│ │ │ │ 乙份。 │ │
│ │ │ │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大同分行及郵│ │
│ │ │ │ 局存摺各乙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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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顏進臨 │匯豐(未發卡) │⒈大永昌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參見扣押物編號1-49、 │
│ │ │寶島(未發卡) │ 。 │8-1(42頁反面、43頁) │
│ │ │花旗(發卡) │⒉郵局存摺乙本。 │、移送書附件證據二、三│
│ │ │渣打、美國 │ │、四、移送書附件證據一│
│ │ │慶豐(未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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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蕭劍陽 │中國信託 │⒈寶裕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蕭劍陽任│參見扣押物編號1-50、 │
│ │ │美國、花旗 │ 職證明資料乙份。 │8-1(41頁反面、42頁) │
│ │ │匯豐 │⒉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安和分行存摺│ │
│ │ │ │ 乙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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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陳一晉 │花旗、萬泰 │保尚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51、 │
│ │ │中國信託(發卡)│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表各乙份。 │8-1、附件一 │
│ │ │台新(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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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吳銘剛 │中國信託 │⒈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52、 │
│ │ │花旗(發卡) │⒉誠隆企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8-1(42頁反面、43頁) │
│ │ │匯豐、美國 │ │、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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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陳進三 │中國信託 │⒈顯昌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53、 │
│ │ │花旗(發卡) │ 乙份。 │8-1(43頁反面、49頁) │
│ │ │美國 │⒉郵局存摺乙本。 │、附件一、二 │
│ │ │匯豐 │⒊港商永久台灣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 │
│ │ │ │ 乙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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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宋文宗 │美國、匯豐 │⒈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54、 │
│ │ │花旗(發卡) │⒉和興工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8-1(42頁反面、43頁) │
│ │ │渣打(未發卡) │ │、移送書附件證據一 │
│ │ │中國信託 │ │ │
│ │ │慶豐(未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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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蕭明中 │渣打 │⒈美佳美文具工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55、 │
│ │ │花旗(發卡) │ 乙份。 │8-1(41頁反面、42頁) │
│ │ │慶豐(未發卡) │⒉郵局存摺乙本。 │、附件二、三、移送書附│
│ │ │匯豐(未發卡) │ │件證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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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曾來秋 │中國信託(發卡)│⒈建仁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參見扣押物編號1-56、 │
│ │ │花旗、渣打 │⒉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摺乙本。│8-1(38頁反面、39頁) │
│ │ │匯豐、美國 │ │、附件一 │
│ │ │第一信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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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葉智雄 │慶豐、美國、渣打│⒈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乙本。│參見扣押物編號1-57、 │
│ │ │匯豐(未發卡) │⒉仲達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8-1(42頁反面、43頁) │
│ │ │花旗(發卡) │ 乙份。 │、附件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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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鄭管春菊│渣打 │⒈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大同分行及永│參見扣押物編號1-58、 │
│ │ │中國信託 │ 大分行存摺各乙本。 │8-1(39頁反面、40頁) │
│ │ │花旗(發卡) │⒉廣益實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附件二、三、四 │
│ │ │寶島(未發卡) │ 乙份。 │ │
│ │ │匯豐(未發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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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鄭文忠 │匯豐(發卡) │⒈清輝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參見扣押物編號1-59、 │
│ │ │花旗(發卡) │⒉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安和分行存摺│8-1(38頁反面、39頁) │
│ │ │渣打、美國 │ 乙本。 │、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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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林豊裕 │匯豐、萬泰 │⒈郵局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60、 │
│ │ │大安、慶豐 │⒉雷達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4│8-1(43頁反面、44頁) │
│ │ │ │ 年度扣繳憑單各乙份。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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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邱來添 │美國、匯豐 │⒈宏興熔接企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參見扣押物編號1-61、 │
│ │ │中國信託 │份。 │8-1(41頁反面、42頁) │
│ │ │渣打、花旗 │⒉彰化銀行存摺乙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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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吳瑞昌 │花旗 │⒈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大同分行存摺│參見扣押物編號1-63、 │




│ │ │中國信託(發卡)│ 乙本。 │8-1(43頁反面、44頁) │
│ │ │匯豐 │⒉中和機器企業有限公司任職資料乙│、附件一 │
│ │ │第一信託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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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施澄明 │中國信託、美國 │⒈順成工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參見扣押物編號1-64、 │
│ │ │渣打、匯豐 │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8-1(42頁反面、43頁) │
│ │ │花旗(發卡) │ │、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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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黃文誌 │慶豐、花旗、渣打│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乙本。 │參見扣押物編號1-65、 │
│ │ │中國信託 │⒉南洲實業社84年度扣繳憑單乙份。│8-1(38頁反面、39頁) │
│ │ │美國、第一信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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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黃國賢 │渣打 │⒈健豐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憑單│參見扣押物編號1-66、附│
│ │ │匯豐(發卡) │ 乙份。 │件三 │
│ │ │ │⒉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西港辦公處存│ │
│ │ │ │ 摺乙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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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蔡三田 │中國信託(發卡)│⒈政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84年度扣繳│參見扣押物編號1-67、 │
│ │ │花旗(發卡) │ 憑單乙份。 │8-1(39頁反面、40頁) │
│ │ │渣打、美國 │⒉高雄縣彌陀鄉農會存摺乙本。 │、附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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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峰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佳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禮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