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487號
TCHM,95,上訴,487,2006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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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號2樓(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
年度訴字第185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59、1163號、94年度毒
偵字第124、338、461號;移送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381、
94年度毒偵字第6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除包裝袋外(淨重零點壹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包裝袋壹個、注射針筒陸支,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除包裝袋外(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壹個、毒品包裝袋壹個、瓦斯噴燈壹支、吸食器參組、塑膠管肆支、刮勺貳支、打火機壹個,均沒收。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除包裝袋外(淨重零點壹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除包裝袋外(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海洛因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毒品包裝袋各壹個、注射針筒陸支、瓦斯噴燈壹支、吸食器參組、塑膠管肆支、刮勺貳支、打火機壹個,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乙○○曾有多次竊盜及妨害自由等前科,前因犯竊盜案件,  於民國90年3月2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6  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於90年7月20日、同年12月27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90年度訴字第165號、90年度訴字第609號,判處有期徒 刑5月、6月確定,嗣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接續執行 後,甫於92年4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假釋期間交付保護 管束,而於92年5月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 畢(構成累犯)。又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89年9月28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89年度毒偵緝字第3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為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送強制戒治,嗣於91年2月8日依法院 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於91年 5月1日期滿。而其刑事責任部分,則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56號提起公訴,並於90年7 月20日,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90年度訴字第165號 ,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提起公訴,再 於90年12月27日,復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90年度訴 字第6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二、乙○○於93年2月5日入營服替代役,於93年3月8日至位於苗 栗縣大湖鄉富興村水尾坪100號之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 園管理處汶水服務中心報到(以下簡稱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汶水服務中心),而於93年3月22日派往觀霧管理站服務, 並於93年8月2日調回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汶水服務中心。詎 其仍不知悔改,竟自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2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3年7月間某 日起,至94年3月8日某時許止,利用休假返家或在雪霸國家 公園管理處汶水服務中心服役之機會,在其位於住基隆市○ ○區○○里○○街212巷13之1號2樓住處,及雪霸國家公園 管理處汶水服務中心替代役男宿舍第911室內,以針筒注射 方式,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自93年7月間某日 起,至94年3月7日下午某時許止,在同上處所,以玻璃球燒 烤吸取產生之煙霧方式,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多次。
三、乙○○另基於轉讓第2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93年8月(起訴 書誤載為7月)間,在上開其居住之第911室宿舍內,連續無 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次予受保 護證人A1(年籍資料詳卷)施用;於93年9月(起訴書誤載 為8月)間,在同上處所,連續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2次予 受保護證人A2(年籍資料詳卷)施用。
四、乙○○另為圖取不法利益,竟基於販賣第2級毒品之概括犯



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數量及價格,連續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予附表所示之受 保護證人A1、A2、A3、A4等人(年籍資料均詳卷,渠等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既遂,期間 販賣毒品所得不法利益合計共新臺幣(下同)6,000元。五、嗣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承辦替代役男業務之莊瑞榮經內部其  他替代役男反應,懷疑乙○○涉有毒品犯嫌,並於93年11月  14日,在執行內部生活管理時,在乙○○居住之前開第911  室宿舍內,發現乙○○所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所用之毒品包 裝袋1個及吸食器1組、供施用第1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 ,即報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刑事組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雪霸警察隊偵辦,並將上開物品交由警方扣案;再於94年1 月17日下午3時許,在乙○○居住之上開第911室宿舍內,為 警持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 供施用第1級毒品之海洛因1小包(淨重0.13公克,空包裝重 0.51公克)、注射針筒3支、供施用第2級毒品所用之刮勺2 支及吸食器1組;復於同年3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同上宿舍 內,檢察官經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替代役男管理幹部詹坤哲 之同意,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刑事組執行搜索結果, 在上開第911室宿舍內及外面陽台之冷氣機上方隱密處,當 場扣得乙○○所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之噴燈1支、吸食器1組 、塑膠管4支及打火機1個、供施用第1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 筒2支;另於同年4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同上宿舍內,檢察 官依據與乙○○同在臺灣苗栗看守所另案羈押之李巍陳述, 經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副處長彭茂雄及該替代役男管理幹部 詹坤哲之同意,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刑事組搜索,當 場在該宿舍之書桌燈罩上方隱密處,扣得乙○○所有之甲基 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4公克),始分別循線查知上情。六、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及苗栗縣 警察局大湖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起訴,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辦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證人A1、A2、A3、A4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屬審判外 陳述,被告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該證人4人於偵查中具結後之陳 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第2項規 定,具有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事實欄二部分之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 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但矢口否



認有轉讓、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辯稱:「 指認我中的一位叫丁○○或丙○○他們本身就有吸食安非他 命,我認為是他們誣陷我的,可能是警察叫他們作的筆錄。 於3月23日被借提至大湖分局時,警察有請他們2位過來製作 筆錄,警察要我背對他們,他們其中1人說我並沒有販賣毒 品給他們。丁○○之前有到我房間跟我說對不起,不是他要 陷害我,而是警察。我也沒有販賣,其中指認我的人中有2 人與我有仇,是戊○○、葉志忠。之前戊○○到我家去,他 的車子停在我家樓下地下室,車子音響被偷走,我與他都懷 疑是我朋友偷的,過幾天戊○○就請三個人來雪霸國家公園 把我押走到基隆的金山,叫我用手挖一個洞,把頭埋在裡面 ,叫我要對音響失竊的事情負責。葉志忠於警局製作筆錄時 ,他說警察告訴他,我跟警察說他在賣藥,他有請我們班長 詹坤哲傳話說叫我試試看,班長不理他說那是你們的事情, 應自己處理。第1次被查獲時我、戊○○、丁○○、丙○○ 、葉志忠有採尿,且都沒有承認有施用毒品,因當時快過年 了,大家都希望回家過年。而採尿結果都有呈陽性反應,警 局就第2次傳我們去製作筆錄,最後剩丁○○及葉志忠他們2 人在警局製作筆錄,那時警察跟葉志忠說我說他在販賣毒品 ,所以當時葉志忠才會跟警察說我在販賣毒品。後來警察詢 問丁○○說我有無在販賣毒品,他說沒有,但因葉志忠說我 有在販賣,所以警察就一直問,因丁○○想早點回雪霸國家 公園,且警察跟他說若是他沒有說出這件事情的話,就要送 他去法院,所以丁○○因害怕就跟警察說我有賣毒品。因於 93年12月份時丙○○到我房間偷我的錢,我就去他房間打他 ,這件事情班長詹坤哲也知道,所以他有可能是要報復我, 當時有另一個班長李宗翰也在場。實際上戊○○都是跟綽號 『阿東』的人買毒品,我也有跟他一起出錢買過毒品,那是 丁○○介紹認識的」等語。經查:
(一)施用第1、2級毒品部分:
此部分除據被告自白認罪外,又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 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檢體編號登記簿2份、苗栗縣衛 生局93年11月22日,苗衛檢字第0930018347號煙毒尿液檢 驗成績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94年 2月3日確認檢驗結果報告各1紙附卷可憑,及檢察官履勘 現場筆錄2份附卷可考,其驗尿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其所施用者顯係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載為安非他 命,顯屬誤載(下述轉讓、販賣部分,起訴書亦同有誤載 )。另關於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且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淨重0.13公克,空包裝重0.51公克)、上開包裝袋



1個、注射針筒6支扣案、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附 卷可證;關於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亦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小包(毛重0.4公克),及上開包裝袋1個、毒品 包裝袋1個、注射針筒6支、瓦斯噴燈1支、吸食器3組、塑 膠管4支、刮勺2支、打火機1個扣案足稽,被告此部分犯 行,均堪認定。
(二)關於轉讓、販賣第2級毒品部分:
㈠受保護證人A1(年籍資料詳卷)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證稱 :「(問:提示警訊筆錄,有何意見?)實在。」、「(問 :你以前有無吸毒習慣?)國中曾好奇施用過1 次。後來調 到雪霸時候,乙○○有在吸,在93年8月中在911寢室內因好 奇問倪,他就叫我拿去用,前後有兩次,不用收錢。」、「 (問:你是在何時購買?)在93年11月14日前3天,我跟倪 以500元買1包安非他命,他就借我吸食器,直接施用。」等 語(以上參94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卷宗第33至34頁,94年度 偵字第1381號卷宗第26頁)。另經本院多次依照查詢之戶籍 地址傳喚,均以其業已遷移退回,又查無其實際之所在,該 受保護證人A1顯已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附此敘明。但由受 保護證人A1之上述證詞,可知渠係證稱於93年8月中旬,被 告乙○○於911寢室,曾兩次免費提供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予渠施用。於93年11月11日,渠以1包甲基安非他命500元 之代價,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 ㈡受保護證人A2(年籍資料詳卷)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證稱 :「(問:你以前有無施用毒品紀錄?有無前科?)均沒有 。」、「(問:提示警訊筆錄,有何意見?)實在。」、「 (問:如何染上毒癮?)好奇,是倪免費讓我吸,是在93年 7 月間颱風過後,第1 次是在倪911 寢室。當時我在他旁邊 ,好奇,問他讓我吸吸看,他說好,前後他免費讓我吸兩次 ,都在寢室內。」、「(問:後來如何向他購買?)總共跟 倪買過兩、三次。在93年9月間到11月14日左右,地點都在 911寢室,每次1千元,其中有一次是跟A3共資2000元,均是 1包安非他命。」等語(以上參94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卷宗第 34至35頁,94年度偵字第1381號卷宗第32至34頁)。 ㈢受保護證人A2(年籍資料詳卷)於94年12月28日在原審審理 時於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你於何時施用安非他命? )去年9月,時間太久,忘記了。」、「(檢察官問:你何 時回到汶水服務中心,是否知道?)8、9月。」、「(檢察 官問:我們跟雪霸國家公園調閱資料中記載你是93年10月份 才調回去,有何意見?)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檢 察官問:你施用的安非他命之來源?)跟乙○○購買的。」



、「(檢察官問:你跟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時,是否就已調到 汶水服務中心?)是,已調回去了。」、「(檢察官問:你 跟被告買過幾次安非他命?)3、4次。」、「(檢察官問: 在何處跟被告購買?)我都去被告房間跟他買。」、「(檢 察官問:你稱跟被告買過3、4次毒品,是你調回汶水多久後 跟他購買?)不到1個月。」、「(檢察官問:你每次跟被 告購買,分別多少錢?)有時候1千元,有時候2千元。」、 「(檢察官問:1千元的購買幾次,2千元購買幾次?)1千 元的比較多,2千元幾次忘記了。」、「(檢察官問:你有 無跟他人合資跟被告購買毒品?)有。」、「(檢察官問: 合資過幾次?)3、4次。」、「(檢察官問:你跟被告購買 都是買多少安非他命?)每次都是1、2千元,每次1小包。 」、「(檢察官問:被告有無免費給你使用過?)有。」、 「(檢察官問:那是何時的事情?)那時我剛調到汶水沒多 久時。」、「(檢察官問:被告給你幾次?)2次而已。」 、「(檢察官問:地點是在何處?)在被告房間。」、「( 檢察官問:你稱第1次是在你回汶水幾天,是何時?)回去 汶水快1個月或2個禮拜。」、「(檢察官問:被告給你免費 施用的2次,給你多少安非他命?)1小包,倒進去球裡面, 都已經用好了給我們吸幾口。」、「(檢察官問:你之前在 偵查時稱是在93年7月間在颱風過後,被告免費給你施用, 你稱93年7月間颱風過後,是指何時?)現在講日期我已經 很模糊,因時間真的很久了。」、「(檢察官問:你稱7月 間颱風過後,是指颱風過了以後,還是7月間?)颱風過了 以後,還沒一個月的期間內。」、「(檢察官問:你稱的是 哪個颱風?)颱風名字我想不起來,就是清泉檢查哨倒的那 次的颱風。」、「(檢察官問:你是於93年10月才到汶水服 務,為何之前稱是93年7月颱風過後?)那時候我們是颱風 過後才調去汶水的。」、「(檢察官問:你今日所述購買安 非他命部分,與你之前在偵查所述有很多不一致之處,包含 你之前跟被告購買2、3次,僅有1次跟他人合資購買,與你 剛才所述不同,有何意見?)可能是我記錯了,因我真的有 跟他買過,我講過的話也會忘記,且事情過很久了,我無法 記得一清二楚。」、「(辯護人問:你以前都跟誰購買毒品 ?)跟被告。」、「(辯護人問:你是稱你9月份跟被告購 買的,有無錯誤?)對。」、「(辯護人問:剛才檢察官問 你是何時跟被告購買毒品、、、『證人打斷直接回答辯護人 之問題』?)我沒記錯,我是7月颱風過後我才調去汶水, 那段時間放假,颱風來。」、「(辯護人問:所以94年3月 11日檢察官問你說是在93年9月到11月間跟被告購買毒品的



,是否如此?)是,沒有記錯。」、「(辯護人問:你剛才 回答檢察官說你用1千元跟被告購買有3、4次,2千元的也有 ,次數忘記了,又稱有跟他人合資購買,也有3、4次,所以 你總共購買毒品之次數就有6、7次?)不能這樣算。」、「 (辯護人問:不能這樣算,那應該怎麼算,你教我?)我跟 人家1起合買加起來3、4次,你跟我算6、7次。」、「(辯 護人問:你是93年10月25日才調去汶水?)那時候颱風過後 我們就在那邊等了,過去的日期是他們在用的,我們根本不 知道是9月還是10月,於颱風過後我們就在汶水的宿舍了。 」、「(辯護人問:你是何時調去汶水?)差不多是9月份 或10月份時,、、,因我記得那段時間我還在放假,那時在 山上我就下山了,那時有颱風,我就一直等,等到主任叫我 們去汶水上班,我看一下日期是9月份,我就和我朋友坐車 去汶水,就一直住在那邊。」、「(檢察官問:你稱的颱風 是艾利颱風?)名字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本來 是在觀霧管理站?)對。」、「(檢察官問:是觀霧管理站 業務減縮時,你們去汶水?)因颱風過後路不通,所以我們 都沒辦法去觀霧,我們都在待命,正式調去汶水是後來的事 情。」、「(檢察官問:你稱颱風過後你們無法上去觀霧, 所以就住在汶水中心?)是,路都沒辦法通,留在那邊的人 是搭直昇機下來的。」、「(檢察官問:你是否到10月份時 才正式列為汶水替代役?)日期我記不清楚,我們主任有跟 我們說有幾個人正式變成汶水的替代役。」、「(檢察官問 :檢察官於94年3月11日有請你作證,與今日跟你作證,以 何次所述記憶較清楚?)當然是愈早愈清楚,今天以經過那 麼久了,我怎麼可能記得清楚。」、「(檢察官問:你剛才 稱你跟被告購買安非他命,他免費讓你施用的時間,我剛才 是指你10月份調回汶水,你是指何時?)在之前去汶水時就 開始,還沒到10月。」、「(辯護人問:你稱颱風過後,你 們先搬去汶水住?)是。」、「(辯護人問:)剛才稱去汶 水前先放假?)對。」、「(辯護人問:放假放多久?)忘 記了,很久就對了。」、「(辯護人問:有無超過一個月? )沒有。」、「(辯護人問:有無超過3個禮拜?)沒有, 、、,差不多2個禮拜,因我們放假幾乎放5天,比我們放假 要長很多,之後我們主任就打電話叫我們去汶水的。」等語 (以上參原審卷第212至224頁)。是由受保護證人A2之上述 證詞,可知其係證稱曾於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觀霧服務站服 替代役,於93年間,在颱風過後,因通往觀霧服務站之道路 ,均未暢通,渠與其他替代役男在待命,留在觀霧服務站之 人,係搭乘直昇機下山。後來吳宗穎(音同)主任打電話叫



渠至汶水服務中心上班,渠即與朋友住在該中心宿舍,當時 係93年9月份,之後吳主任通知渠,正式變成汶水服務中心 之替代役男。而至上述宿舍不到1個月內,被告乙○○,於 911寢室,免費提供渠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在 93年9月間到11月14日左右,地點都在911寢室,向被告購買 安甲基非他命等情。
㈣雖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認受保護證人A2之證詞,有前後不一 、矛盾之處,不可採信。但查,依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替代 役男服勤資料(參原審卷第208頁)所示,雪霸國家公園管 理處觀霧服務站,係因艾莉颱風影響而業務減縮。另徵諸卷 附之交通部氣象局94年11月30日中象參字第0940007017號函 ,及該函所附之中華民國93年(西元2004年)中央氣象局颱 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參原審卷第185至189頁)、可知中央氣 象局於93年8月23日14時30分,發布艾莉颱風之陸上警報, 於93年8月25日到達臺灣東北方海面後緩慢偏西移動東過臺 灣北部近海,進入臺灣海峽後逐漸轉向西南西,25日22時由 金門東北方進入福建。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北部、東北部 、中南部有豪雨發生,引發嚴重土石流災情,以新竹縣五峰 鄉桃山村最為嚴重。是受保護證人A2證稱渠於颱風侵襲臺灣 前,受保護證人A2正在放假,嗣因颱風侵台,導致道路中斷 ,受保護證人A2無法至觀霧服務站報到,乃在待命中。嗣因 長官之命令,先至汶水服務區住宿,之後改為汶水服務區之 替代役男等情,核與上述中央氣象局、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函文、資料所示之情形相符,其所稱之颱風應係指上開艾莉 颱風。準此,證人A2應係於93年9月間,即於汶水服務中心 住宿待命,嗣因人事作業等因素,於93年10月25日改為汶水 服務區之替代役男,又其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稱係在汶水 服務區之替代役男宿舍中與被告為毒品交易,可見其於偵查 中所稱「93年7月颱風過後,第1次在911寢室,被告前後讓 我免費吸2次」等語,其中所稱「颱風」,係指艾利颱風, 如上所述,所以其所稱「93年7月颱風過後」,並非即指在 93年7月間,而是指該颱風(即93年8月25日登陸)以後,從 而,其於原審證稱於93年9月間,在911寢室,受被告乙○○ 無償轉讓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及於93年9月間起至 同年11月14日(被告乙○○於是日為警發查獲前述毒品施用 器具)止,在同址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 前後並無不同,其所稱上開無償轉讓次數,亦均為2次,至 其所稱上開購買次數,於偵查中係稱:「總共買過2、3次, 每次1千元,其中有一次是跟A3共資2000元,均是1包安非他 命。」等語,於原審審理時係稱:「買3、4次,有時候1千



元,有時候2千元。跟他人合資跟被告購買毒品有3、4次。 」等語,雖其前後所稱單獨購買、與他人合資購買之次數略 有不同,但其於94年12月28日在原審作證時,距離案發之93 年9至11月間,其時間已久,衡情證人A2確有可能因時間久 遠而記憶模糊,其於原審亦稱:「當然是愈早愈清楚,今天 已經過那麼久了,我怎麼可能記得清楚。」等語,另受保護 證人A3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結證稱:「有與A2共資購買,每人 出1000元向被告買1包安非他命。」等語(詳見下述),核 與證人A2於偵查中所述共資之次數及金額相符,可見證人A2 於上開原審所稱之購買次數,顯係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所致 ,應以其於上開偵查中所述獨資至少購買2次每次1000元、 與A3合資共2000元購買1次之情節與事實相符,另上開轉讓 次數,證人A2前後所述均為2次,亦堪認定與事實相符。綜 上,尚不能以證人A2前後所稱之購買毒品之次數、合資之次 數,略有出入,遽而認定其之證詞為虛。是辯護人之此節辯 護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受保護證人A3(年籍資料詳卷)於檢察官偵查時於具結後證 稱:「(問:你的毒品來源?)有跟丙○○,乙○○拿過。 」、「(問:向倪購買情形?)93年10月間在倪911寢室, 平均3天跟他買1次500到1000元,到這件被發現後我就不敢 再用了。」、「(問:期間你有無跟他人共資購買?)有。 是與A2。每人出1000元向倪買1包安非他命。」等語(以上 參94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卷宗第38至39頁)。又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稱:「(審判長問:你在偵查中所說的話都實在?你 說你的毒品來源有跟丙○○,乙○○拿過,93年10月間在乙 ○○911寢室,平均3天跟他買1次500到1000元,到這件被發 現後就不敢再用了?)實在。(審判長問:你另在警局的回 答警察問你你回答93年10月份的時候,詳細日期忘了,在雪 霸國家公園汶水911寢室跟乙○○買,平均3天買一次,那算 起來10月份共買了10次?究情形如何?你個人買了幾次?) 我個人買了2次。(審判長問:你跟A2合買幾次?)合買3 次。(審判長問:你個人買2次向何人買的?)我個人獨資 向乙○○買1次,另1次是跟丙○○買的。(審判長問:你跟 A2合買3次都是向乙○○買的?)我和A2合資向被告買2次 。另一次合資是跟丙○○買的。每次約是1千元,個人買的 時候是1千元,合資是各人出500元。(審判長問:都是在91 1寢室當場交錢當場交貨?)是。(審判長問:平均3天買1 次,加起來5次?)是。(辯護人問:有無跟被告一起跟別 人購買過毒品?)有。(辯護人問:跟何人買?)不認識。 就是錢給被告請他幫我買。(辯護人問:這種情形有幾次?



)1次。(辯護人問:你剛說跟被告乙○○獨資買1次是否這 種情形?)我就是要買的時候,錢給他,他毒品拿過來這樣 而已。我沒有請他向別人買,就是錢給他,不知道他東西從 那邊來。(審判長問:你剛說曾拿1千元給被告買毒品,你 拿錢給被告,買毒品不論他來源如何,共有幾次?)1次。 是由受保護證人A3之上述證詞,雖其所述購買之次數、合資 之次數、金額,稍有不同,於偵查中稱自己平均3天買1次, 曾與A2合資共2000元購買等語,但未詳細說明自己共買幾次 或與A2合資購買幾次,於本院審理時稱:獨資購買1次,與 A2合資共1000元購買2次等語,但其前後均在具結作證之壓 力下,均證稱係於93年10月間迄被發現為止之時間,在被告 乙○○911寢室,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其中曾 與受保護證人A2合資向被告乙○○購買1包甲基安非他命等 情,又查無其他足以推翻其證言之品行或其他證據,足見證 人A3所述曾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應與實情相符, 至該證人A3於偵查中既未陳述獨資購買或合資購買之總次數 ,且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稱另向丙○○或他人購買等語 ,其偵查中所稱之購買次數即可能因記憶生疏而混淆其向不 同人購買之次數,參以受保護證人A2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結證 稱:「其中有1次是跟A3共資2000元,均是1包安非他命。」 等語(詳見上述),足見證人A3於偵查中所述與A2合資2000 元之情節核與事實相符,至其次數,證人A3於本院審理時所 述獨資向被告購買1次1000元等情,堪信為真實,關於證人 A3、A2合資購買部分,綜合證人A3、A2上開所述,應認係合 資2000元購買1次之情節係與事實相符。
㈥受保護證人A4(年籍資料詳卷)於檢察官偵查時於具結後證 稱:「(問:有無觀察勒戒過?)沒有。」、「(問:你的 毒品來源為何?)93年9月間在倪911寢室,當時跟他拿了1 小包安非他命,我丟500元給他。此後我就到臺北市天母地 區某家PUB購買了。」等語(以上參94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卷 宗第41至42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稱:「(辯護人問:施 用何種毒品?)安非他命。(辯護人問:如何取得來源?) 在服役時跟被告買的。(辯護人問:請你詳細說明何時拿的 ?有無代價?如何計算?)93年8月到10月間。1包500元。 (辯護人問:你拿過幾次?)3次。(辯護人問:你在之前 的筆錄中為何說是跟阿文購買?)因為當時在苗栗大湖分局 警察跟我說我如果我說出賣我的人的名字我會被報復,先叫 我隨便說一個名字。到法院再說出是誰。(辯護人問:你之 前筆錄也說僅有跟被告購買1次?)當時不太想害到他。而 且不太敢講,後來檢察官說我如果不講的話要收押,所以我



才講出來。(審判長問:你以前講買1次?現說買3次?何時 買?)3次都是在93年9月間,都在被告宿舍裡買的,3次都 是1包500元。(審判長問:隔多久買的?)不太記得。都是 在93年9月間。(檢察官問:你對於購買毒品的情節是現在 比較清楚,或是跟檢察官講時比較清楚?)現在有點模糊。 是由受保護證人A4之上述證詞,雖其所述購買之次數,稍有 不同,於偵查中稱:買1次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稱:購買3次 等語,且證人A4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問:我跟你有 無糾紛?)有。(被告問:你有偷過我的錢?你拗過我的錢 。」等語,而可知證人A4與被告曾有金錢糾紛,但其前後均 在具結作證之壓力下,均證稱係於93年9月間,在被告乙○ ○911寢室,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且誠實 承認與被告確有糾紛,又查無其他足以推翻其證言之品行或 其他證據,足見證人A4所述曾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 ,應與實情相符,至該證人A4雖曾供稱向「阿文」或某家PU B購買,但未明確陳述該「阿文」或PUB係唯一之來源,不能 僅以此即認證人A4之供述全部不實。至其前後所述購買之次 數略有不同,但其於95年9月26日在本院作證時,距離案發 之93年9月間,其時間已久,證人A4載本院審理時亦稱:情 節現在有點模糊等語,衡情證人A4確有可能因時間久遠而記 憶模糊,可見證人A4於上開本院審理時所稱之購買次數,顯 係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所致,應以其於上開偵查中所述購買 1次500元之情節與事實相符。
㈦證人李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辯護人問:94年3 月23日檢察官曾提你出來問話,是否記得?)記得。」、「 (辯護人問:那天你是和被告同1天被提解出來?)是。」 、「(辯護人問:你們之間發生什麼事情?)我們有聊天, 被告跟我聊他的毒品放在哪裡,沒有談其他的。」、「(辯 護人問:是否記得檢察官問你什麼?)跟檢察官說毒品放在 天花板上面,餘沒有。」、「(辯護人問:被告有無告訴你 ,他因什麼案件被羈押?)毒品。」、「(辯護人問:提示 94 毒偵124號卷第88頁背面倒數第10行,有何意見?)我有 問被告因何案被羈押,他說販毒,且說他被他朋友指認,他 說他有賣給他們3、4個人,但是最後面這句話我好像沒有講 過。」、「(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檢察官記載的不是你講 的?)當時我神智恍惚我不曉得,我記得他沒有這樣講,我 只知道他有說是他的同伴指認他販毒。」等語(參原審審卷 第137至139頁)。是渠上述之證詞,係證稱渠與被告乙○○ 同一日為檢察官提解訊問,被告乙○○向渠稱係因販毒在押 ,並稱係被朋友指認,但當時精神恍惚,好像被告並未稱有



賣給3、4人等情。然查:
⒈證人李巍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證稱:「(問:今日是否 與倪志祥(應為翔之誤)一同自苗所提解本署?)是。」 、「(問:他有無跟你說何事?)我問他說,你被搜到什 麼東西?他說檢察官說有在冷氣機上扣到吸食器,其他東 西藏在雪霸的寢室內天花板上的燈座上,裡面有一包海洛 因、安非他命,沒有被搜出來。」、「(問:你有問他因 何案被羈押?)有。他說他被雪霸的替代役指認他販毒, 他說他有賣給他們。一共有4 個人。」、「(問:他有跟 你講,他被陷害嗎?)沒有。」、「(問:你跟他是否之 前就認識了?)沒有。今天提解過來在車上,他才講這些 事情。」等語(以上參94年毒偵字第124號第88至89頁、 94年毒偵字第338號第51至52頁、94年毒偵字第461號第71 至72頁)。
⒉是由證人李巍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可知渠係證稱被告 乙○○與渠一同提解至臺灣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 ○稱因雪霸之替代役指認販毒,被告乙○○有賣給他們, 共4個人等情。是證人李巍於原審審理時及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詞,有前後不一之情形。
⒊但徵諸證人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員詹益昌於檢察 官偵查時,具結後證稱:「(問:前次是否接受檢察官指 揮,攜同被告李巍外出查案?)是。」、「(問:查案過 程中。李巍有無說他人之事?)有,他說雪霸管理處之役 男乙○○與他同房,並向我們說,乙○○說檢察官有前往 搜索,但沒有將東西全部找出來,我們再問他什麼東西, 請他將知道之實情說出,他說,毒品放在役男寢室的燈座 內,但沒明確說出哪一間寢室,這些話是我們要將李巍送 往地檢署路途中說的,李巍也說,請我們跟檢察官報告, 我們就由小隊長向檢查官報告。」等語(參上參94年毒偵 字124號第92頁)。
⒋是由證人詹益昌之前述證詞,衡諸卷附之檢察官履勘現場 筆錄(參94年毒偵字124號第9596頁)、及苗栗縣警察局 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 照片、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參94年度偵字第1263號卷第21至30頁)所示。可知檢察官 於94年4月11日10時許,在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911號宿舍 之書桌燈罩內,查獲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之事實 。是檢察官依據證人李巍、詹益昌之證詞,在上址查獲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此足見,證人李巍於檢察官訊 訊時結證之證詞,應屬真實。而渠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相



異證詞,實為迴護被告乙○○之詞,不足採信。 是由受保護證人A1至A4等4人之上述證詞,參酌證人李巍、 詹益昌2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證詞,可知被告乙○○ 於前述時、地,轉讓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受保護證人 A1、A2;並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受保護證人A1、A2、A3、A4等4人。 ㈧至證人即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替代役男管理幹部詹坤哲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乙○○曾告知渠要去找丙○○(替代 役男)理論,係有關丙○○偷被告毒品之事。被告乙○○、 丙○○即在房間內發生口角、推擠。戊○○(替代役男)曾 找替代役承辦人員,稱與被告乙○○發生口角。被告乙○○ 曾受傷,渠不知道被告被誰打,被告向渠稱是戊○○及其他 人所打等語(參原審審卷第124至133頁)。但就證人詹坤哲 之證詞觀察,有關被告乙○○與丙○○、戊○○等人發生之 衝突、口角之原因,均係被告乙○○所告知,實則證人詹坤 哲並不清楚原由為何。尚不能僅因被告乙○○陳稱與上開人 等有過節,遽認受保護證人A2等人之上述證詞,係出於挾怨 報復所為而不足採信。至證人陳文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 稱:渠曾聽見被告乙○○與丁○○之對話,得悉丁○○向被 告稱,警察叫丁○○說被告乙○○提供安非他命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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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