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1978號
TCHM,95,上訴,1978,200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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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戌○○
指定辯護人 李尚志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I○○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
度訴字第555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8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被告戌○○因曾販售個人帳戶予在大陸地區之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兄」、「阿國」、「阿成」、「阿財」等詐欺集團 之成年人(稱「阿兄」等人),而與「阿兄」等人結識,又 因「阿兄」等人在詐騙他人後,如有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匯 入時,在臺灣地區需有人提款始得將現金提領出來,遂邀同 戌○○加入該詐欺集團,負責該集團提領現款之成員(俗稱 「車手」),而戌○○己○○I○○均明知「阿兄」等 人,係為以詐欺取財為常業之詐欺集團成員,為貪圖小利, 竟各自94年7月間某日、同年7月底某日、同年10月初某日( 己○○係經由戌○○招募、I○○係經由己○○招募)起, 與「阿兄」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加入該以「阿兄」等 人之詐欺集團,負責依「阿兄」等人之指示,以持金融卡於 自動櫃員機操作提款之方式,為該詐欺集團提領被害人因受 詐騙而匯入之人頭帳戶之款項,提領後均交予戌○○,再由 戌○○負責將所提領之款項扣除報酬後轉匯至大陸地區予「 阿兄」等人,而戌○○己○○I○○則自提領之款項中 ,每10萬元抽取3千或4千元以為酬勞;另戊○○亦明知戌○ ○、「阿兄」等人,係為以詐欺取財為常業之詐欺集團成員 ,竟與戌○○、「阿兄」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94年 8月間某日起,因戌○○與 「阿兄」等人間就匯款之數額有



所疑義,遂應戌○○之託,以戌○○所有交付其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 參與戌○○與「阿兄」等人間之匯款協調事宜,並負責確認 被害人所欲匯款之帳戶資料及匯款予「阿兄」等人之金額, 惟並未領取任何報酬,戌○○己○○I○○戊○○等 四人(下稱戌○○等4人) 即以此分工之方式,於上揭時間 內與「阿兄」等人共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且均恃此維生, 並以之為常業。而「阿兄」 等人在戌○○等4人先後加入該 詐欺集團後,即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如附表一所 示之酉○○等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其等指定之如附表 一所示之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中,以此方式牟利,共 計各向附表一所示之酉○○等41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詳細之被害人、詐騙日期、方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待詐得款項之後,即於上揭戌○○己○○I○○加 入之時間內指示戌○○己○○I○○前往金融機構之自 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其中戌○○己○○參與提領款項之部 分為如附表一所示,I○○參與提領現款之部分為如附表一 編號13至41所示),總計戌○○己○○I○○各自加入 該詐欺集團時起,迄渠等於95年1月5日先後為警逮捕之時止 ,戌○○己○○獲得之報酬各約達10餘萬元,I○○則獲 得約2萬5千元之報酬。嗣先於95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 為警在新竹市○區○○路129號2樓B室查獲戊○○,並扣得 戌○○所有交付其供聯繫使用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行 動電話機各1具(均含SIM卡) ;另於同日上午10時35分 許,為警在臺中縣大甲鎮○○路210之1號查獲戌○○,並扣 得其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 、14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 號7至9、11至13、15、16所示之物;再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 許,為警在苗栗縣苑裡鎮○○路59號查獲己○○,並扣得其 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4、12、17 、27、31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 三編號5至11、13至16、18至26、28、29、32、38 所示之物 、因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得之如附表三編號30、33至37所示 之物;再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為警在苗栗縣苑裡鎮苑坑 21號查獲I○○,並扣得其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戌○○等 4人對於上揭與「阿兄」等人共同常業詐



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5、9、1 4至24、26至39、41所示之被害人酉○○等人警詢中就遭 「 阿兄」等人詐欺取財之事實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 、9、14至24、26至39、41所示) ,並有安信理財金融信託 銀行貸款(消費金融個人信用貨款專案) 書函影本1紙、證 人李桂珠新光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 0000)存摺影本、證人辰○○嘉義縣東石鄉農會匯款回條聯 影本1紙、證人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1 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4紙、證人乙○○郵政國內匯款 執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 1紙、臺北縣蘆洲市農會 信用部 93年3月17日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證人丙○○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3紙、證人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本2紙、證人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板信商業銀 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 1紙、證人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影本3紙、證人G○○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G○○合 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 、證人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1紙、證人楊東峻汐 止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往來明細表、證人詹專 錡基隆百福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往來明細表、 證人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1紙及自動櫃 員機匯款單據影本2紙、證人申○○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 、證人陳勝駿(匯款名義人:蔡銘玉)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C○○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4紙、證人盧寶華第 一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 (帳號00000000000 )、證人陳江平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分社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證人E○○中華郵政公 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2紙、證人玄○○郵政國 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人未○○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4紙 、證人H○○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1紙、證人寅○○第一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1紙、證人午○○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影本3紙、證人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證 人邱惠珍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1紙、證人卯○○○郵政國 內匯款執據影本4紙、證人黃○○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 、證人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2紙、證人吳美鳳卓蘭 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影本、證 人G○○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 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 1紙、證人地○○郵政國 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證人F○○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2紙 、證人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款回條影本 1紙、郵政 國內匯款單影本7紙、證人李錫楷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



證人莊素卿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5紙、證人丁○○板信商業 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證 人蕭燕君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丙○○郵政國內匯 款單影本2紙、證人何曉隆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宙 ○○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庚○○郵政國內匯款單 影本1紙、證人B○○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2紙、證人辰○○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代收入傳票)影本1紙、證 人D○○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宇○○郵政國內匯 款單影本紙、證人丑○○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2紙、證人辛 ○○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1紙、證人黃金榮郵政國內匯款單 影本1紙、證人陳茂松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林汲瑋 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證人乙○○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 紙、證人陳信華臺中五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 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廖宏堂臺中英才郵局(局號00 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陳政男湖口 新工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證人陳仲怡田中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夏梅芬花蓮市○○路郵局(局號000000 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李隆華口湖郵局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吳俊 衡板橋民族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證人林志豪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開戶基本資料、歷史明細檔查詢單及ATM交易紀錄查詢 表、證人李永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證人吳鳳琴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證人吳聲享玉山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 客戶基本資料、存戶交易明細表、證人陳江平 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分社(帳號0000000000)存摺存款帳戶 明細資料、顧客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證人胡景清高雄市農 會營北分部 (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自動化 服務機器轉帳交易認證表、客戶對帳單、證人鄧佳玉第一商 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款 明細分類帳、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明細表、證人胡曉偉第一 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 款明細分類帳、證人盧寶華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證人古志遠華南商業銀行 ( 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證人吳湘 斌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 、客戶對帳單、證人吳湘斌陽信商業銀行新店簡易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存放款往來查詢名冊、 證人楊東峻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往來明 細表、跨行ATM轉帳明細表-他行客戶利用他行ATM轉帳給華 銀客戶、客戶中文資料新增變更登錄單、證人吳聲享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存摺支 存對帳單、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證人陳政男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證人蔡嘉惠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顧客登錄資料 、存摺存款帳戶及交易資料、證人陳思翰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基本資料、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ATM轉帳 明細表、電匯入戶匯款明細查詢單、證人沈淑姿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證 人候蒨璉大甲廟口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 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陳政男湖口新工郵局(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證人李隆華口湖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A○○萬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ATM交易查詢、小額循環貸款跨行 轉帳報表、小額循環貸款跨行提款明細表、證人賴政衍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存戶交易明細 表、證人鍾佩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客 戶存款資料明細表、證人林俊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 0)基本資料、存款明細分類帳、證人郭金樹高雄 50支郵局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證人林俊賢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基本資 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證人葉青峰合作金庫銀行 太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各類 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證人秦台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 、證人葉青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開 戶基本資料、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證人吳淑惠竹南信用合 作社(帳號000000000000)顧客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交易 明細表、證人廖淑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永樂簡易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 證人莊世明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開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證人馮憲宏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提紀查詢表在卷可稽。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亦著有85年臺上字第51 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戌○○己○○I○○3人於 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係因經濟狀況欠佳,而參與本件之詐欺取 財犯行,另被告戊○○亦自 94年8月間某日起,以被告戌○ ○所有交付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負責確認匯款帳戶及款項數額等犯 行,顯見被告戌○○等四人於上揭犯罪之期間內,均係以參 與以「阿兄」等人之詐欺集團之構成要件行為,為主要之社 會活動或經濟來源,再依「阿兄」等人於渠等參與之期間、 指示渠等提領及收購帳戶之次數、提領之金額、所獲之利益 與報酬、使用扣案之人頭帳戶數量,均足認渠等有恃此維生 、而以之為常業之犯行,依前開判例意旨,自均應論以常業 犯,則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戊○○僅係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云云,應屬無據。是被告戌○○等 4人上揭常業 詐欺取財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
三、此外,復有扣案之被告戌○○所有交付被告戊○○聯繫使用 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各1具 (均含SIM 卡)、被告戌○○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二 編號1至6、10、14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 之如附表二編號7至9、11至13、15、16所示之物,被告己○ ○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4、12、 17、27、31所示之物、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 表三編號5至11、13至16、18至26、28、29、32、38 所示之 物、因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得之如附表三編號30、33至37所 示之物,被告I○○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如附表 四所示之物足資佐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戌○ ○等4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新從輕原 則予以比較適用,係指被告之行為完成或終止後,不論變更 修正前之刑罰法律,或修正後至法院裁判時之法律,均構成 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繼續犯之部分行為,已在新法 公布施行並生效之後,即非屬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無刑 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應逕行依裁判時之新法處罰(最高法 院90年度臺上字第62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戌○○戊○○己○○I○○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 常業詐欺取財罪。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 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 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著有 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 資參照,本件被告戊○○既有上揭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 之行為,自應認亦有行為之分擔,則被告戌○○等4人與 「



阿兄」等人就上揭常業詐欺取財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戌○○戊○○、己 ○○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6至19、21至22、24至41 所 示、未就被告I○○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3、16至19、21至22 、24至41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惟渠等此部分常業 詐欺取財之事實,與前揭經起訴判處有罪之常業詐欺取財罪 之犯罪事實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自 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戌○○前曾於86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87年7月15日判處有 期徒刑7年,於同年8月10日確定,於90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於 94年3月14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 行論,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 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 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 並加重其刑。
五、原審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40條、修正前刑法第4 7條、第42條第2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第3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審酌被告戌 ○○、己○○I○○ 3人均年輕力強、具有工作能力,卻 好逸惡勞,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財物,而渠等於詐欺集 團中雖非如「阿兄」等人居於支配性之指揮地位角色,然渠 等所為,亦屬於該集團內為實現犯罪目的、確保犯罪所得之 重要行為,且非但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導致犯罪偵查困難 ,其行為殊屬不該,而被告戊○○係無償為上揭犯行、參與 程度較輕,又本件遭詐騙之被害人數量甚夥,所得贓款數目 甚鉅,所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且使被害人產生對社會 的不信任感,危害社會秩序甚鉅,且可能導致真正犯罪者逍 遙法外,惡性非輕,再考量被告戌○○等 4人各參與上揭常 業詐欺取財犯行之時間、程度、行為分擔之內容及被告戌○ ○等 4人犯後對於上揭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已坦白承認,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戌○○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 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 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四



所示之物,均沒收。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四所示之 物,均沒收。I○○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 沒收。另敘明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各 1 具(均含SIM卡),係被告戌○○所有交付被告戊○○ 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14所示之 物,係被告戌○○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扣案之 如附表二編號7至9、11至13、15、16所示之物,係被告戌○ ○所有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三 編號1至4、12、17、27、31所示之物,係被告己○○所有供 犯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 5至11、13 至16、18至26、28、29、32、38所示之物,係被告己○○所 有預備供犯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0 、33至37所示之物,係被告己○○所有因犯常業詐欺取財所 得之物,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被告I○○所有供犯 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均業據被告戌○○等 4人於原審 審理中供承在卷,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宣 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六、檢察官上訴意指略以:被告戌○○等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 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萬元以 下罰金。刑法第340 條定有明文,故觸犯該罪而屬一般情節 者,其量刑應以中間刑度之有期徒刑 4年為是,本件原審竟 僅因被告4人坦承犯行,即輕判被告戌○○2年,其他被告各 為1年6月至1年2月不等之近乎最輕刑度,忽略此種類型犯罪 查緝不易,需龐大人力監聽、分析,耗費司法資源甚鉅,且 被告等人迄今對被害人分文未償,賠償被害人損害等語;被 告己○○I○○上訴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查原審已審 酌被告犯罪一切情狀,原審量刑已妥適,檢察官及己○○I○○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另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意旨 略以:被告戊○○僅有於戌○○以及「阿兄」等人詐欺得逞 後,以及戌○○匯款給「阿兄」等人之後,打電話給「阿兄 」等人,告稱數額應該沒問題而已,並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欺 罔詐術之行為,自非犯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也無所謂具 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詐取財物之故意問題,更無 共同犯詐欺罪之謀議,的確非共同正犯;至於上訴人戊○○ 之行為是否係戌○○以及「阿兄」等人之幫助犯,也有疑義 ,蓋以幫助犯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對於已經決意犯罪之人,基



於幫助之故意,而予以助力或便利,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 罪行為,本案上訴人戊○○之行為,係在戌○○以及「阿兄 」等人詐欺得逞後,並無所謂予以助力或便利,使之易於實 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且上訴人戊○○根本沒有從中獲得任何 利益,家中尚有父母妻小要照顧,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查 按刑法之共同正犯,係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實際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 犯罪之行為者均屬之,是共同正犯彼此間係立於相互補充或 相互利用之分工原則,毋須各人對於構成要件之全部行為或 各階段行為,均須參與實施,故無論係參與全部行為,或為 部份行為之分擔,均不失為共同行為,均須就全部行為負共 同正犯之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 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本件被告 戊○○自 94年8月間某日起,即以被告戌○○所交付其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 工具,負責確認匯款帳戶及款項數額等犯行,顯係以自己共 同犯罪之意思參與之,是依上揭說明,被告戊○○就上開犯 行自應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被告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駁 回。至於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1、2、5至17所示之物,雖係被 告戊○○所有之物,然因非屬違禁物,且因無證據證明係屬 被告戊○○或其他共同正犯供犯上揭常業詐欺取財所有之物 ,亦不另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 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前 之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 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 5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雖構成常 業詐欺取財罪,然其詐欺取財行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 論斷詐欺取財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 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明細
┌──┬────┬───┬──────┬──────────┬──────────────────┐
│編號│被 害 人│日 期│詐 騙 金 額 │ 轉入金融機構及帳號 │   詐   騙   方   式 │
│ │ │ │ (新臺幣) │ │ │
├──┼────┼───┼──────┼──────────┼──────────────────┤
│1 │酉○○ │年8│①六萬三千元│林維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訊科技公司│
│ │ │月中旬│ │台中淡溝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某日時│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六萬三千元│
│ │ │ │②七萬元 │陳政男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
│ │ │ ├──────┤湖口新工郵局 │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始得│
│ │ │ │③十四萬元 │00000000000000 │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
│ │ │ │ │ │,又經告知幣別有誤,須匯港幣七萬元,│
│ │ │ │ │ │被害人即又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2 │李桂珠 │年9│①一萬零五百│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亞太融資投股│
│ │ │月上旬│ 元 │新光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陳經理」之「張小姐」之成│
│ │ │某日時├──────┤00000000000000 │年人以電話謊稱可提供貸款,但須在新光│
│ │ │ │②二百九十九│ │商業銀行開戶以便撥款及將來清償貸款使│
│ │ │ │ 萬九千九百│ │用,被害人即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開立新光│
│ │ │ │ 六十元 │ │商業銀行活期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
│ │ │ ├──────┤ │5),並於同年月三十日分三次存(匯) │
│ │ │ │③三百萬元 │ │入指定之金額,隨後即有一位自稱亞太「│
│ │ │ │ │ │王主任」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要確認語音│
│ │ │ │ │ │轉帳是否開通,要被告人以語音轉帳方式│
│ │ │ │ │ │操作加以確認,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後,│
│ │ │ │ │ │始知受騙 │
├──┼────┼───┼──────┼──────────┼──────────────────┤
│3 │癸○○ │年9│①五萬元 │李隆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智冠遊戲軟體│
│ │ │月中旬│ │雲林口湖郵局 │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




│ │ │某日時│ │00000000000000 │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
│ │ │ ├──────┼──────────┤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
│ │ │ │②五萬元 │彭子耀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五萬元始得│
│ │ │ │ │竹北分行 │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
│ │ │ │ │00000000000000 │,始知受騙 │
├──┼────┼───┼──────┼──────────┼──────────────────┤
│4 │乙○○ │年9│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某遊戲軟體公│
│ │ │月中旬│ │雲林口湖郵局 │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
│ │ │某日時│ │00000000000000 │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
│ │ │ ├──────┼──────────┤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六萬三千│
│ │ │ │②五萬元 │彭子耀 │元,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知須繳交會員費五萬元成為正式會員,被│
│ │ │ │ │竹北分行 │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 │00000000000000 │ │
├──┼────┼───┼──────┼──────────┼──────────────────┤
│5 │B○○ │年9│①五萬元 │彭子耀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智冠遊戲軟體│
│  │ │月中旬│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
│ │ │某日時│ │竹北分行 │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
│ │ │ │ │00000000000000 │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
│ │ │ │②二萬五千元│李隆華 │幣別有誤,須匯港幣始可,被害人即再依│
│ │ │ ├──────┤雲林口湖郵局 │指示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③三萬八千元│00000000000000 │ │
├──┼────┼───┼──────┼──────────┼──────────────────┤
│6 │蕭燕君 │⒐⒖│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7 │莊素卿 │⒐⒖│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⒐⒗│②七萬元 │陳政男 │ │
│ │ │ ├──────┤湖口新工郵局 │ │
│ │ │ │③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8 │李錫楷 │⒐⒗│①六十六萬一│陳政男 │同上 │
│ │ │ │ 千六百元 │湖口新工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 │地○○ │⒐│①一萬二千三│吳聲享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小姐」之│
│ │ │9時許│ 百元 │臺中霧峰郵局 │之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但須│
│ │ │ │ │00000000000000 │先繳付稅金,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
│ │ │ │ │ │知受騙 │
├──┼────┼───┼──────┼──────────┼──────────────────┤
│ │辛○○ │⒐│①六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宙○○ │⒐│①十五萬元 │陳政男 │同上 │
│ │ │ │ │湖口新工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何曉隆 │⒐│①五萬三千元│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陳茂松 │⒑⒓│①十五萬元 │李隆華 │同上 │
│ │ │ │ │雲林口湖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巳○○ │⒑│①三萬元 │楊東峻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以電話│
│ │ │時許├──────┤華南銀行 │謊稱係被害人友人「沈怡佩」,表示因家│
│ │ │ │②一萬元 │000000000000 │裡出事急需用錢,要被害人匯款幫忙,被│
│ │ │ ├──────┼──────────┤害人即依指示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③二十萬元 │林志豪 │ │
│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松山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申○○ │⒑│①五萬八千元│楊東峻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謊│
│ │ │ │ │汐止郵局 │稱被害人中了香港馬會的活動獎項,但要│
│ │ │ │ │00000000000000 │領取獎金須先繳交手續費、保證金,被害│
│ │ │ │ │ │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庚○○ │⒒⒉│①六萬五千元│廖昌鉦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智冠遊戲軟體│
│ │ │ │ │臺中東勢郵局 │公司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
│ │ │ │ │00000000000000 │司舉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
│ │ │ ├──────┼──────────┤臨時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六萬五│




│ │ │ │②七萬元 │李隆華 │千元,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
│ │ │ │ │雲林口湖郵局 │告知須成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
│ │ │ │ │00000000000000 │始得領取該筆獎金,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黃○○ │⒒⒊│①五萬四千元│林俊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白經理」之│
│ │ │時許├──────┤豐原翁子郵局 │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但先須繳│
│ │ │ │②四萬元 │00000000000000 │付稅金,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復再經告│
│ │ │ │ │ │知須再繳付保證款,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宇○○ │年│①五萬元 │陳信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訊科技公司│
│ │ │月上旬│ │臺中五權路郵局 │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舉│
│ │ │某日 │ │00000000000000 │辦之抽獎活動,但欲領取獎金須加入臨時│
│ │ │ │ │ │會員並繳交手續費及律師費共五萬元,被│
│ │ │ │ │ │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復經告知須成│
│ │ │ │ │ │為正式會員並繳交會員費七萬元始得領取│
│ │ │ │ │ │該筆獎金,被害人始發覺受騙而未匯款 │
├──┼────┼───┼──────┼──────────┼──────────────────┤
│ │D○○ │年│①二萬元 │李隆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聯訊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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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