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7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八一五四、八二四三、一一一二九、一八七七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下列犯罪時間,係苗栗縣警察局保安隊巡佐,為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具有調查職務,因偵辦案件所需 ,得向各警察局通報台或主管機關查詢案件關係人之入出境 資料、前科、車籍、口卡、全戶資料、電話、行動電話、銀 行帳戶等資料。
二、緣有曾任警察之黃信華(原名黃禎山,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另案判決)在離職之後,從事徵信業,並自民國(下同) 八十七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四月間,違法接受康升鴻(已 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同為徵信業者之陳明蘭、賴月霞 、許文博、蔡耀明(以上四人均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另案審 結)等人之委託,辦理查詢案外人郭士昂等人之入出境、前 科、車籍、口卡、全戶資料、電話查住址、行動電話、銀行 帳戶等資料(其收費標準,係以每件入出境資料新台幣【下 同】五百元到八百元、前科資料五百元、車籍資料五百元、 口卡八百元、全戶資料一千五百元、電話查住址八百元、查 行動電話二千元、銀行帳戶三千元計價)。因黃信華與乙○ ○係警察學校第一○七期同學,黃信華乃利用其與乙○○之 間之「管道」關係,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四 月八日止,由黃信華將其負擔通話費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一只,交付給乙○○供其使用,再由黃信華 以電話撥打上開行動電話號碼與乙○○聯絡,向乙○○告知 欲查詢之資料種類,後即由具有收賄及公務員意圖營利而洩 漏個人資料概括犯意之乙○○,先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 其本人或盜用同事魏正銀之領用密碼「3109JH」、「 A76EPH」,登入警政電腦連線系統,查詢得知如附表 一所示之資料後,再將上開應保密之個人資料,透過電話回 報洩漏給黃信華。其後,乙○○再持黃信華所交付其戶名為 粘美津(黃信華之配偶,業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帳
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彰營分行提款 卡,連續多次自合作金庫苗栗分行等苗栗地區金融機構提款 機,提領收受黃信華自彰化市之金融機構匯付之賄款共計二 百三十九萬二千五百元(提領之次數、日期、金額、提款機 編號、提款機代理銀行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對其上開犯罪 事實,已在偵、審中,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核與 同案共犯黃信華、證人粘美津於調查局、偵查中所供、證之 內容相符(其等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為被告所是認)。而 本案被告任職於苗栗縣警察局保安隊巡佐期間,確曾持黃信 華所交付且由黃信華負擔通話費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受黃信華之指示,連續違背職務,以本人或 盜用同事魏正銀警員之上開領用密碼,登入警政電腦系統, 查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特定人出入境、前科、車籍、口卡、外 籍護照等資料,再以電話告知黃信華之事實,除有被告及黃 信華之供述可據外,並有黃信華、陳明蘭、康升鴻、賴月霞 、蔡耀明等人監察錄音帶一百八十四捲、通訊監察報告和傳 真解譯資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號電話申登用戶基本資料查覆單、苗栗縣警察局九十一年四 月三十日苗警資字第○九一○○五○三七八號函暨所附乙○ ○、魏正銀八十八年一月至九十一年四月服務單位連線端末 代號及個人密碼一覽表(查詢車籍資料作業報表)、八十八 年一月至九十一年四月電話查詢車籍保密代號一覽表、苗栗 縣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苗警資字第一二七二○號函 暨所附乙○○、魏正銀於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一年三月間,以 領用密碼查詢國人入出境及車籍資料之警政署終端工作站使 用紀錄表各一件等物證在卷可憑。此外,被告為收受黃信華 因上開原因所交付之賄款,確有在附表二所示之期間,連續 多次使用黃信華所交付之粘美津在合作金庫彰營分行所申設 上開帳號之提款卡,陸續在苗栗地區之合作金庫等金融機構 自動提款機,提領黃信華匯付至該帳戶之賄款計一百五十一 次,共收受賄賂總計二百三十九萬二千五百元(如附表二所 示)之事實,除據被告與黃信華自白屬實外,並有對黃信華 實施通訊監察錄音帶暨相關通訊監察報告一件、合作金庫彰 營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合金彰營字第○九一○○○二六八 五號函暨所附粘美津上開帳戶自開戶日至九十年一月一日所 有交易明細及金融卡提款項目交易地點明細資料五紙、合作
金庫彰營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合金彰營字第○九一○○ ○○七八七號函暨所附粘美津同上帳戶自九十年一月至九十 一年二月十五日往來交易明細資料四紙、合作金庫彰營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合金彰營字第○九一○○○一○三六號函 暨所附粘美津同上帳戶自九十一年一月至同年二月十五日所 有金融卡提款之自動櫃員機代理銀行及交易地點明細資料二 紙、合作金庫彰營分行粘美津同上帳戶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 日至同年四月八日所有交易明細表和金融卡提款之自動櫃員 機代理銀行及交易地點明細表一紙、合作金庫苗栗分行九十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合金苗字第四○七號函暨該行編號TO1 80S02號自動櫃員機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提款明細表一紙 、同上編號之自動櫃員機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提款明細表一 紙、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許使用上開粘美津帳 戶之提款卡提領賄款之錄影帶一捲及翻拍照片四幀、被告於 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使用上開粘美津帳戶之提款 卡於合作金庫苗栗分行編號TO180S03號自動櫃員機 提領賄款之錄影帶一捲及翻拍照片三幀等在卷(附於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四五號偵查卷宗第 一四七至一五五頁)足資佐證。綜合上開證據,堪證被告就 本案上開犯罪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被告之犯罪事證 已甚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之洩漏利用電腦設備而知悉之秘密 罪,相較於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罪,本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而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之罪相較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之罪,二罪 間又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是核被告為公務員意圖營利而洩漏個人資料部分, 係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處斷。公訴人就此部分於起訴書論罪法條中 ,漏未論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且誤引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起訴法條尚 又未洽,應予變更。又按被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依 據行為時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之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得併科(銀元)十萬 元以下罰金,而依據行為後即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令修 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其法定 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比較上開新、舊法律規定,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有利於被告。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及刑法第 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已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廢除。因 本案被告上開多次意圖營利而洩漏個人資料之犯行,及多次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其各自之犯罪時間緊接,並各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應皆合 於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應各論以一罪,並 得加重其刑。又因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犯關係,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僅 從一重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雖上開從重處罰之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得依連續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如無上開連續犯與牽連犯之適用,被告所犯之意圖營利而 洩漏個人資料罪、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皆應依其犯罪之 次數個別論罪,後再依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比較上開法律適用情形,顯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牽連 犯與連續犯廢止之前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 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及上開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則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上開犯罪即應 適用上開法律規定處罰。亦即:被告除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斷之 外,另犯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上開多 次意圖營利而洩漏個人資料之犯行,及多次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之犯行,其各罪之各自犯罪時間緊接,並各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皆應各依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但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 重)。又被告為有調查職務之警察人員,且所洩漏者亦為其 職務上知悉之事項,應依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規定,就 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遞加重其刑(但 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又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之罪,亦應依 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 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再者, 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在偵查中自白其收賄犯行(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一八七七二號偵查卷 宗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九七頁反面),並自 動繳交受賄所得財物(此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
款收據一紙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卷宗《一》第一六八頁反 面),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其刑罰之 加重與減輕,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原審判決以被告之上開犯罪事證已甚明確而堪認定,乃審酌 被告為圖私利擅將資料提供他人,妨害個人隱私之情節與危 害並非輕微,惟在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表悔意,且亦實 際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態度良好等一切犯罪情狀, 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七條,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等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並宣告褫奪 公權六年,其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指摘 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月 26 日 A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附表一
【乙○○以警用電腦連線查取入出境等個人資料】*資料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資料來源 (00)0000000號電話通訊監察報告:粘美津合作銀行 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查詢日期│查詢資料種類 │被查人基本資料 │ 委託黃禎山查詢者 │ 資料流向 │被查人地址 │
├────┴───────┴───────────┴─────────┴───────┴──────────────┤
│901015乙○○於合庫苗栗分行門口T0180S02號提款機自黃禎山配偶粘美津合庫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賄款二萬元現金 │
├────┬───────┬───────────┬─────────┬───────┬──────────────┤
│901017 │口卡 │郭士昂 │ │ │ │
├────┼───────┼───────────┼─────────┼───────┼──────────────┤
│ │口卡 │蘇文進 │ │ │ │
├────┼───────┼───────────┼─────────┼───────┼──────────────┤
│ │車籍 │林榮坤 │ │ │ │
├────┼───────┼───────────┼─────────┼───────┼──────────────┤
│ │口卡、車籍 │張惠芬 │ │ │ │
├────┼───────┼───────────┼─────────┼───────┼──────────────┤
│901018 │前科 │陳飛龍 │張愛玲(00)00000000│ │ │
├────┼───────┼───────────┼─────────┼───────┼──────────────┤
│ │前科 │唐長鈞 │張愛玲(00)00000000│ │ │
├────┼───────┼───────────┼─────────┼───────┼──────────────┤
│ │前科、口卡、車│蘇友情、53年次 │張愛玲(00)00000000│ │ │
│ │籍I │ │ │ │ │
├────┴───────┴───────────┴─────────┴───────┴──────────────┤
│*901019葉、黃二人討論查資料酬勞問題,黃主張改為論件計酬,葉不答應,決定將金額減為每月三萬元。 │
├────┬───────┬───────────┬─────────┬───────┬──────────────┤
│901023 │車籍 │葉清文 │ │ │ │
├────┼───────┼───────────┼─────────┼───────┼──────────────┤
│901023 │車籍 │榮聯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前科 │張天鴻 │ │ │ │
├────┼───────┼───────────┼─────────┼───────┼──────────────┤
│ │前科 │陳嬿筑 │ │ │ │
├────┼───────┼───────────┼─────────┼───────┼──────────────┤
│ │前科 │謝敏華 │ │ │ │
├────┼───────┼───────────┼─────────┼───────┼──────────────┤
│ │前科 │許正慶 │ │ │ │
├────┼───────┼───────────┼─────────┼───────┼──────────────┤
│ │前科 │陳寶終 │ │ │ │
├────┼───────┼───────────┼─────────┼───────┼──────────────┤
│ │前科 │尹智立 │ │ │ │
├────┼───────┼───────────┼─────────┼───────┼──────────────┤
│ │前科 │李友梅 │ │ │ │
├────┼───────┼───────────┼─────────┼───────┼──────────────┤
│ │前科 │林碧山、新莊 │ │ │ │
├────┴───────┴───────────┴─────────┴───────┴──────────────┤
│*901025葉責備黃根本沒有依照約定匯錢,黃堅稱於24日已透過粘美津匯錢給葉(事實上粘女係於901025匯款二萬元至葉帳戶)。 │
├────┬───────┬───────────┬─────────┬───────┬──────────────┤
│901031 │口卡 │傳惠芬、車籍 │ │ │ │
├────┼───────┼───────────┼─────────┼───────┼──────────────┤
│901105 │車籍 │周玉蔻 │國華盧錦勝 │壹週刊 │ │
├────┼───────┼───────────┼─────────┼───────┼──────────────┤
│901106 │口卡 │馮惠卿、511018 │ │ │ │
├────┼───────┼───────────┼─────────┼───────┼──────────────┤
│901109 │前科 │薛永泰 │ │ │ │
├────┼───────┼───────────┼─────────┼───────┼──────────────┤
│901109 │車籍 │賴建民 │國華盧錦勝 │ │ │
├────┼───────┼───────────┼─────────┼───────┼──────────────┤
│901113 │前科 │郭統良 │ │ │ │
├────┼───────┼───────────┼─────────┼───────┼──────────────┤
│901113 │出入境 │F黃文岑 │ │ │ │
├────┼───────┼───────────┼─────────┼───────┼──────────────┤
│901113 │口卡 │曾群峰 │ │ │ │
├────┼───────┼───────────┼─────────┼───────┼──────────────┤
│901115 │車籍、口卡 │藍心湄 │ │ │ │
│ │ │ │ │ │ │
├────┼───────┼───────────┼─────────┼───────┼──────────────┤
│901119 │前科 │何玉玲 │ │ │ │
│ │ │ │ │ │ │
├────┼───────┼───────────┼─────────┼───────┼──────────────┤
│901119 │車籍 │開拓科技公司 │ │ │ │
├────┼───────┼───────────┼─────────┼───────┼──────────────┤
│901119 │出入境 │蘇名震 │ │ │ │
├────┼───────┼───────────┼─────────┼───────┼──────────────┤
│901120 │口卡 │鍾思群41-43年次、桃園 │陳明蘭 │ │ │
├────┼───────┼───────────┼─────────┼───────┼──────────────┤
│901120 │出入境 │徐寶兒 │ │ │ │
├────┼───────┼───────────┼─────────┼───────┼──────────────┤
│901121 │前科 │趙樹凱 │ │ │ │
├────┼───────┼───────────┼─────────┼───────┼──────────────┤
│901121 │前科 │鍾思群 │陳明蘭 │ │ │
├────┼───────┼───────────┼─────────┼───────┼──────────────┤
│901121 │前科 │鄭欽明 │ │ │ │
├────┼───────┼───────────┼─────────┼───────┼──────────────┤
│901121 │前科 │鄭賢明 │ │ │ │
├────┼───────┼───────────┼─────────┼───────┼──────────────┤
│901121 │前科 │張素華 │ │ │ │
├────┼───────┼───────────┼─────────┼───────┼──────────────┤
│901121 │前科 │陳芷芸 │ │ │ │
├────┼───────┼───────────┼─────────┼───────┼──────────────┤
│901121 │前科 │尹忠三 │ │ │ │
├────┼───────┼───────────┼─────────┼───────┼──────────────┤
│901121 │前科 │夏吉成 │ │ │ │
├────┼───────┼───────────┼─────────┼───────┼──────────────┤
│901121 │前科 │郭光展 │ │ │ │
├────┼───────┼───────────┼─────────┼───────┼──────────────┤
│901121 │前科 │郭新光 │ │ │ │
├────┼───────┼───────────┼─────────┼───────┼──────────────┤
│901121 │前科 │潘家聖 │ │ │ │
├────┼───────┼───────────┼─────────┼───────┼──────────────┤
│901121 │前科 │宋麗鈺 │ │ │ │
├────┼───────┼───────────┼─────────┼───────┼──────────────┤
│901121 │口卡 │張義俊、41年次 │盧錦勝 │ │ │
├────┼───────┼───────────┼─────────┼───────┼──────────────┤
│901119 │車籍 │元享實業 │陳明蘭 │ │ │
├────┼───────┼───────────┼─────────┼───────┼──────────────┤
│901119 │車籍 │吳秋蘭 │ │ │ │
├────┼───────┼───────────┼─────────┼───────┼──────────────┤
│901119 │出入境 │周子翰 │ │ │ │
├────┼───────┼───────────┼─────────┼───────┼──────────────┤
│901119 │前科、入出境 │釋星道 │國華許文博 │壹週刊 │ │
├────┼───────┼───────────┼─────────┼───────┼──────────────┤
│901119 │前科 │李政遠 │國華許文博 │壹週刊 │ │
├────┴───────┴───────────┴─────────┴───────┴──────────────┤
│901123黃禎山指示粘美津匯付乙○○持用遠傳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所積欠三月之電話費用7879元 │
├────┬───────┬───────────┬─────────┬───────┬──────────────┤
│901126 │出入境 │張志銘 │國華許文博 │壹週刊 │ │
├────┼───────┼───────────┼─────────┼───────┼──────────────┤
│901127 │前科 │胡麗月 │ │ │ │
├────┼───────┼───────────┼─────────┼───────┼──────────────┤
│901127 │前科 │游定國 │ │ │ │
├────┼───────┼───────────┼─────────┼───────┼──────────────┤
│901127 │口卡 │林秋霖、南投 │ │ │ │
├────┼───────┼───────────┼─────────┼───────┼──────────────┤
│901127 │口卡 │葉子瑋 │小張0000000000 │ │ │
├────┼───────┼───────────┼─────────┼───────┼──────────────┤
│901127 │口卡 │徐珍海 │小張0000000000 │ │ │
├────┼───────┼───────────┼─────────┼───────┼──────────────┤
│901127 │口卡 │李道光 │小張0000000000 │ │ │
├────┴───────┴───────────┴─────────┴───────┴──────────────┤
│901129乙○○於合庫苗栗分行門口T0180S03號提款機自黃禎山配偶粘美津合庫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賄款二萬五千現 │
│金 │
├────┬───────┬───────────┬─────────┬───────┬──────────────┤
│901205 │前科 │陳克興 │陳明蘭 │ │ │
├────┼───────┼───────────┼─────────┼───────┼──────────────┤
│901205 │口卡 │陳瑩智 │康升鴻 │ │ │
├────┼───────┼───────────┼─────────┼───────┼──────────────┤
│901205 │口卡 │王嘉偉 │陳明蘭 │ │ │
├────┼───────┼───────────┼─────────┼───────┼──────────────┤
│901212 │前科 │陳宗慰 │國華蔡耀明 │ │ │
├────┼───────┼───────────┼─────────┼───────┼──────────────┤
│901213 │入出境 │沈依靜 │ │ │ │
├────┼───────┼───────────┼─────────┼───────┼──────────────┤
│901213 │口卡 │陳宗慰、中和 │ │ │ │
├────┼───────┼───────────┼─────────┼───────┼──────────────┤
│910102 │入出境 │楊全富 │ │ │ │
├────┼───────┼───────────┼─────────┼───────┼──────────────┤
│910102 │口卡 │李泰雄 │國華蔡耀明 │壹週刊 │ │
├────┼───────┼───────────┼─────────┼───────┼──────────────┤
│910102 │出入境 │陳國雄 │ │ │ │
├────┼───────┼───────────┼─────────┼───────┼──────────────┤
│910102 │出入境 │薛愛眉 │ │ │ │
├────┼───────┼───────────┼─────────┼───────┼──────────────┤
│910103 │出入境 │陳文茜 │國華蔡耀明 │壹週刊 │ │
├────┼───────┼───────────┼─────────┼───────┼──────────────┤
│910103 │口卡 │姜台賓 │ │ │ │
├────┬───────┬───────────┬─────────┬───────┬──────────────┤
│910109 │車籍 │黃深勳 │國華蔡耀明 │壹週刊 │ │
├────┼───────┼───────────┼─────────┼───────┼──────────────┤
│910109 │口卡 │王根地 │ │ │ │
├────┼───────┼───────────┼─────────┼───────┼──────────────┤
│910109 │口卡 │王軍讓 │ │ │ │
├────┼───────┼───────────┼─────────┼───────┼──────────────┤
│910113 │車籍 │CH-6751 │ │ │ │
├────┴───────┴───────────┴─────────┴───────┴──────────────┤
│910115乙○○於合庫苗栗分行門口T0180S03號提款機自黃禎山配粘美津合庫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賄款二千元現金 │
├────┬───────┬───────────┬─────────┬───────┬──────────────┤
│910116 │前科 │熊自良 │ │ │ │
├────┼───────┼───────────┼─────────┼───────┼──────────────┤
│910116 │前科 │施明良 │ │ │ │
├────┼───────┼───────────┼─────────┼───────┼──────────────┤
│910116 │口卡 │詹月麗、台北 │ │ │ │
├────┼───────┼───────────┼─────────┼───────┼──────────────┤
│910116 │前科 │白宗燁 │ │ │ │
├────┼───────┼───────────┼─────────┼───────┼──────────────┤
│910116 │前科 │白宗 │ │ │ │
├────┼───────┼───────────┼─────────┼───────┼──────────────┤
│910116 │車籍 │柯建銘 │國華蔡耀明 │臺週刊 │ │
├────┼───────┼───────────┼─────────┼───────┼──────────────┤
│910116 │車籍 │孫大千 │國華蔡耀明 │臺週刊 │ │
├────┼───────┼───────────┼─────────┼───────┼──────────────┤
│910116 │車籍 │沈富雄 │國華蔡耀明 │臺週刊 │ │
├────┼───────┼───────────┼─────────┼───────┼──────────────┤
│910116 │口卡、車籍 │饒穎奇 │國華蔡耀明 │臺週刊 │ │
├────┼───────┼───────────┼─────────┼───────┼──────────────┤
│910117 │口卡 │張惠妹 │國華蔡耀明 │臺週刊 │ │
├────┼───────┼───────────┼─────────┼───────┼──────────────┤
│910117 │前科 │林宜群 │國華蔡耀明 │臺週刊 │ │
├────┴───────┴───────────┴─────────┴───────┴──────────────┤
│911017黃禎山叫粘美津匯款予乙○○ │
├────┬───────┬───────────┬─────────┬───────┬──────────────┤
│910117 │前科 │呂學男 │ │ │ │
├────┼───────┼───────────┼─────────┼───────┼──────────────┤
│910120 │口卡 │蔡榮志 │ │ │ │
├────┼───────┼───────────┼─────────┼───────┼──────────────┤
│910131 │口卡 │黃靜琳 │ │ │ │
├────┼───────┼───────────┼─────────┼───────┼──────────────┤
│910201 │口卡 │王思涵 │國華蔡耀明 │壹週刊 │ │
├────┼───────┼───────────┼─────────┼───────┼──────────────┤
│ │出入境 │張明哲 │國華蔡耀明 │臺週刊 │ │
├────┼───────┼───────────┼─────────┼───────┼──────────────┤
│ │口卡 │陳見定 │賴明霞 │ │ │
├────┼───────┼───────────┼─────────┼───────┼──────────────┤
│ │口卡 │王俊明 │賴明霞 │ │ │
├────┼───────┼───────────┼─────────┼───────┼──────────────┤
│910204 │前科 │林書賓 │ │ │ │
├────┼───────┼───────────┼─────────┼───────┼──────────────┤
│ │車籍 │BF-5722 │ │ │ │
├────┼───────┼───────────┼─────────┼───────┼──────────────┤
│ │車籍 │L4-7812 │ │ │ │
├────┼───────┼───────────┼─────────┼───────┼──────────────┤
│ │車籍 │7B-146 │ │ │ │
├────┴───────┴───────────┴─────────┴───────┴──────────────┤
│910204乙○○於合庫苗栗分行門口T0180S02號提款機自黃禎山配偶粘美津合庫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賄款八千元現金 │
├────┬───────┬───────────┬─────────┬───────┬──────────────┤
│910205 │口卡 │台北(王懷麗) │陳明蘭 │ │ │
├────┼───────┼───────────┼─────────┼───────┼──────────────┤
│910207 │出入境 │ │總仔(00)0000000 │ │ │
├────┼───────┼───────────┼─────────┼───────┼──────────────┤
│910208 │出入境 │ │總仔 (00)0000000 │ │ │
├────┴───────┴───────────┴─────────┴───────┴──────────────┤
│*910208黃向葉表示已請粘美津先匯一萬元給葉 │
├────┬───────┬───────────┬─────────┬───────┬──────────────┤
│ │口卡 │郭慧華 │ │ │ │
├────┼───────┼───────────┼─────────┼───────┼──────────────┤
│ │出人境(最後) │廖偉志 │國華蔡耀明 │壹週刊 │ │
├────┼───────┼───────────┼─────────┼───────┼──────────────┤
│910216 │車籍 │周朝卿 │ │ │ │
├────┼───────┼───────────┼─────────┼───────┼──────────────┤
│ │車籍 │9A-0639 │ │ │ │
├────┼───────┼───────────┼─────────┼───────┼──────────────┤
│ │口卡 │陳雲卿 │ │ │ │
├────┼───────┼───────────┼─────────┼───────┼──────────────┤
│910218 │出入境 │戴維雄 │國華蔡耀明 │壹週刊 │ │
├────┼───────┼───────────┼─────────┼───────┼──────────────┤
│ │口卡 │林以琇 │ │ │ │
├────┼───────┼───────────┼─────────┼───────┼──────────────┤
│ │口卡 │郭淑琦 │ │ │ │
├────┼───────┼───────────┼─────────┼───────┼──────────────┤
│910222 │口卡 │何欣欣、台北、60歲 │國華蔡耀明 │壹週刊 │ │
├────┼───────┼───────────┼─────────┼───────┼──────────────┤
│ │口卡 │舒志剛 │ │ │ │
├────┼───────┼───────────┼─────────┼───────┼──────────────┤
│ │前科 │林明 │陳明蘭 │ │ │
├────┼───────┼───────────┼─────────┼───────┼──────────────┤
│910225 │口卡 │劉伊苓 │國華盧錦勝 │ │ │
├────┼───────┼───────────┼─────────┼───────┼──────────────┤
│ │口卡 │王金鈴、42年次、台北 │ │ │ │
├────┼───────┼───────────┼─────────┼───────┼──────────────┤
│ │口卡 │吳淑綺、54年次、台北 │國華盧錦勝 │ │ │
├────┼───────┼───────────┼─────────┼───────┼──────────────┤
│ │口卡 │張美鳳 │ │ │ │
├────┼───────┼───────────┼─────────┼───────┼──────────────┤
│910228 │出入境 │柯滿爵 │陳明蘭 │ │ │
├────┼───────┼───────────┼─────────┼───────┼──────────────┤
│ │出入境 │杜同昇 │陳明蘭 │ │ │
├────┼───────┼───────────┼─────────┼───────┼──────────────┤
│ │出入境 │王浩勇 │陳明蘭 │ │ │
├────┼───────┼───────────┼─────────┼───────┼──────────────┤
│ │出入境 │羅麗雪 │陳明蘭 │ │ │
├────┼───────┼───────────┼─────────┼───────┼──────────────┤
│910304 │口卡 │楊雅涵(楊青勳) │(00)0000000林副總 │ │ │
├────┼───────┼───────────┼─────────┼───────┼──────────────┤
│ │口卡、出入境 │蔡宜凌 │蔡耀明 │壹週刊 │ │
├────┼───────┼───────────┼─────────┼───────┼──────────────┤
│ │出入境 │吳源捷 │ │ │ │
├────┼───────┼───────────┼─────────┼───────┼──────────────┤
│910306 │車籍 │范祚胤 │ │ │ │
├────┼───────┼───────────┼─────────┼───────┼──────────────┤
│910308 │出入境 │林志男 │ │ │ │
├────┼───────┼───────────┼─────────┼───────┼──────────────┤
│ │車籍 │JR-9893 │ │ │ │
├────┼───────┼───────────┼─────────┼───────┼──────────────┤
│910312 │車籍 │MA09032(車身號碼) │ │ │ │
├────┴───────┴───────────┴─────────┴───────┴──────────────┤
│910314乙○○於合庫苗栗分行門口T0180S03號提款機自黃禎山配偶粘美津合庫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將賄款九萬│
│元轉入乙○○本人台灣銀苗栗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910315 │口卡 │黃主文 │蔡耀明 │壹週刊 │ │
├────┼───────┼───────────┼─────────┼───────┼──────────────┤
│ │外籍護照 │S170048EF(新加坡籍) │ │ │ │
├────┼───────┼───────────┼─────────┼───────┼──────────────┤
│ │出入境 │張宗雄 │阿和(蔡冠霆) │ │ │
├────┼───────┼───────────┼─────────┼───────┼──────────────┤
│ │口卡 │涂榮哲 │0000000000某女 │ │ │
├────┼───────┼───────────┼─────────┼───────┼──────────────┤
│ │口卡 │000000000 │0000000000某女 │ │ │
├────┼───────┼───────────┼─────────┼───────┼──────────────┤
│ │口卡 │陳志仲 │小邵 │ │ │
├────┼───────┼───────────┼─────────┼───────┼──────────────┤
│ │全戶 │邱玉鳳 │ │ │ │
├────┼───────┼───────────┼─────────┼───────┼──────────────┤
│ │出入境 │張崇禧 │國華徵信 │ │ │
├────┼───────┼───────────┼─────────┼───────┼──────────────┤
│ │出入境 │楊武帝 │國華徵信 │ │ │
├────┼───────┼───────────┼─────────┼───────┼──────────────┤
│910325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