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1135號
TCHM,95,上易,1135,20061018,1

1/1頁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5
6號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30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台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85、745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辛○○前於民國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確定;又於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於8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 於81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 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上開分別確定之數罪,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五年確定,並撤銷前開緩刑;又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 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 、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於83年間因竊盜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分別確定之數罪 ,經送監接續執行,於87年3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 因另案撤銷前開假釋後入監執行殘刑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 92年6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由其自行, 或與劉文龍、利文森(另案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有如附表一編號1、2、3、4、8 、、、、、、、、、;附表二編號1、 2、3、5、7、9、、、、、、、、、 、所示之竊盜犯行,其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 之財物,均詳如附表各欄所示。嗣為警查獲,並扣得鑰匙二 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一、被告辛○○對於上開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文 龍、張政宜利文森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證人 即被害人子○○、癸○○、甲○○、周國芳巫志忠、陳嘉



芳、卯○○、己○○、乙○○、丙○○、簡芳忠、辰○○、 丑○○、李張翠薰、壬○○、寅○○、庚○○、林忠厚、謝 錦和、陳洪玉英、陳秀春、許碧蘭洪國訓梁瑜真、陳成 義、游泉、蕭世宗羅錦龍、許俊雄、丙○○、張素琴、鍾 金順、宋利信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照 片、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表二紙;資源回收場記帳單五張等件 附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 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本件被 告所犯上開等罪具有連續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 定,應以一罪論。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 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 連續犯之規定。
三、被告所為,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先後數竊盜犯 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 依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 與劉文隆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與利文森就附表一編 號9、、號;就附表二編號6、8、9、、、、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辛○○前於民國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確定;又於81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於8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 定;又於81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三年九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 在案。上開分別確定之數罪,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 期徒刑五年確定,並撤銷前開緩刑;又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 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一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於83年間 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分別確定 之數罪,經送監接續執行,於87年3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嗣因另案撤銷前開假釋後入監執行殘刑四年二月二十七 日,於92年6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茲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



47 條,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
四、原審判決對被告論處罪刑,固非無據。但附表一編號5、6 、9、、、、、、、、、、、、 、、所示之竊盜犯行,被害人不詳,並無證據足以證明 ,原審認被告有此部分竊盜犯行,認事未洽。又檢察官移送 併辦如附表二編號1、2、3、5、7、9、、、、 、、、、所示之犯行,原審未及審究,亦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未及就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 審理,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 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 度等一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鑰匙一把,被告 否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尚有如附表一編號5、6、9、、、 、、、、、、、、、、、所示之 竊盜犯行云云,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依卷內之證據資料, 無從認定被害人為何人,即難認被告有行竊他人財物之犯行 ,被告此部分犯罪不證明,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 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六、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有附表二編號4、6、8、13竊盜犯 行,但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所行竊之 物係何人所有。是被告此部分犯行,亦不能證明,本院無從 併辦,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28條、第320條第1項、第2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7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竊得財物 │被害人 │
│ │(民國九十五│ │ │ │ │
│ │年) │ │ │ │ │
├──┼──────┼────────┼────────┼────────┼────┤
│1 │四月七日十六│彰化縣芳園鄉進芳│辛○○劉文隆共│鋼筋五十支(計重│子○○ │
│ │時三十分許 │村大彰路四段二十│同徒手竊取 │一千五百公斤) │ │
│ │ │五公里處 │ │ │ │
├──┼──────┼────────┼────────┼────────┼────┤
│2 │四月十三日十│彰化縣溪洲鄉西畔│辛○○徒手竊取 │工字鐵三支、農藥│癸○○ │
│ │三時三十分許│段地號三九九號農│ │噴霧器四個 │甲○○ │
│ │ │田內,及其旁產業│ │ │ │
│ │ │道路 │ │ │ │
├──┼──────┼────────┼────────┼────────┼────┤
│3 │四月二十八日│彰化縣花壇鄉溪北│辛○○以自備之鑰│車號QE-七六八│己○○ │
│ │二時許 │接一一七巷二十八│匙竊取 │三號自用小貨車一│ │
│ │ │號前 │ │部 │ │
├──┼──────┼────────┼────────┼────────┼────┤
│4 │五月三日二時│彰化縣彰化市埔內│同上 │車號0七二七-H│卯○○ │
│ │許 │巷一00號前 │ │Q號自用小貨車一│ │
│ │ │ │ │部 │ │
├──┼──────┼────────┼────────┼────────┼────┤
│5 │四月十五日 │彰化縣花壇鄉監理│辛○○利文森共│鐵板二塊、農用耕│不詳 │
│ │ │站附近 │同徒手竊取 │田機一部 │ │
├──┼──────┼────────┼────────┼────────┼────┤
│6 │四月間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辛○○徒手竊取 │白鐵製餐車一部(│不詳 │
│ │ │路與中正路口 │ │不鏽鋼) │ │
├──┼──────┼────────┼────────┼────────┼────┤
│7 │四月二十五日│彰化縣秀水鄉某處│辛○○利文森共│白鐵鐵欄杆 │不詳 │
│ │ │ │同徒手竊取 │ │ │
├──┼──────┼────────┼────────┼────────┼────┤
│8 │四月二十五日│彰化縣花壇鄉中庄│同上 │廢鐵一批 │丑○○ │
│ │十五時許 │村車路巷三巷九號│ │ │ │
│ │ │旁空地 │ │ │ │




├──┼──────┼────────┼────────┼────────┼────┤
│9 │四月間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同上 │鐵類金屬一批 │不詳 │
│ │ │村禾田巷二一一號│ │ │ │
│ │ │旁 │ │ │ │
├──┼──────┼────────┼────────┼────────┼────┤
│10 │四月二十日 │彰化縣社頭鄉美雅│同上 │廢鐵二百三十公斤│不詳 │
│ │ │村雙叉巷四號 │ │ │ │
│ │ │ │ │ │ │
├──┼──────┼────────┼────────┼────────┼────┤
│11 │四月二十一日│彰化縣社頭鄉美雅│同上 │白鐵七點八公斤、│不詳 │
│ │ │村雙叉巷二之二十│ │廢鐵一百六十七公│ │
│ │ │三號 │ │斤 │ │
├──┼──────┼────────┼────────┼────────┼────┤
│12 │五月十三日 │台中縣環河路某處│辛○○徒手竊取 │鐵輪二個 │不詳 │
│ │ │ │ │ │ │
├──┼──────┼────────┼────────┼────────┼────┤
│13 │五月十四日 │同上 │同上 │角鐵一批 │不詳 │
│ │ │ │ │ │ │
├──┼──────┼────────┼────────┼────────┼────┤
│14 │五月十五日 │ 彰化縣花壇鄉中 │同上 │抽油馬達一個 │丁○○○│
│ │ │ 中山路一段四0 │ │ │ │
│ │ │ 六號前 │ │ │ │
├──┼──────┼────────┼────────┼────────┼────┤
│15 │五月十六日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同上 │角鐵二塊 │不詳 │
│ │ │監理站 │ │ │ │
├──┼──────┼────────┼────────┼────────┼────┤
│16 │五月十七日 │彰化縣芳園鄉山上│辛○○利文森共│不鏽鋼鐵桶 │不詳 │
│ │ │ │同徒手竊取 │ │ │
├──┼──────┼────────┼────────┼────────┼────┤
│17 │五月十四日或│彰化縣花壇鄉白沙│同上 │烤漆版二塊 │不詳 │
│ │十五日中午 │村田墘巷 │ │ │ │
├──┼──────┼────────┼────────┼────────┼────┤
│18 │四月底或五月│彰化縣大村鄉大村│同上 │大卡車輪圈一個 │寅○○ │
│ │初 │村茄苳路一段一四│ │ │ │
│ │ │二巷二號 │ │ │ │
│ │ │ │ │ │ │
├──┼──────┼────────┼────────┼────────┼────┤
│19 │同上 │彰化縣大村鄉加錫│同上 │六至七塊鋁門窗 │不詳 │
│ │ │二巷十九之七號 │ │ │ │
├──┼──────┼────────┼────────┼────────┼────┤




│20 │同上 │彰化縣花壇鄉山區│辛○○徒手竊取 │自小客車輪圈二個│不詳 │
│ │ │ │ │、馬達一個 │ │
├──┼──────┼────────┼────────┼────────┼────┤
│21 │同上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辛○○利文森共│鐵門二片 │不詳 │
│ │ │村斑鳩路 │同徒手竊取 │ │ │
├──┼──────┼────────┼────────┼────────┼────┤
│22 │同上 │台中縣環河路某處│同上 │四角鐵器 │不詳 │
│ │ │ │ │ │ │
├──┼──────┼────────┼────────┼────────┼────┤
│23 │五月初 │彰化縣大村鄉加錫│同上 │ㄇ形白鐵六支 │壬○○ │
│ │ │村加錫二巷二十八│ │ │ │
│ │ │號 │ │ │ │
├──┼──────┼────────┼────────┼────────┼────┤
│24 │同上 │彰化縣花壇鄉白沙│同上 │烤漆板二塊 │不詳 │
│ │ │村虎山街二三七巷│ │ │ │
│ │ │十一號 │ │ │ │
├──┼──────┼────────┼────────┼────────┼────┤
│25 │同上 │彰化縣員林鎮大饒│同上 │鐵條二條 │不詳 │
│ │ │路八一八號 │ │ │ │
├──┼──────┼────────┼────────┼────────┼────┤
│26 │同上 │彰化縣員林鎮崙雅│同上 │廢鐵一批 │不詳 │
│ │ │里崙雅巷十四之八│ │ │ │
│ │ │號 │ │ │ │
├──┼──────┼────────┼────────┼────────┼────┤
│27 │五月三日上午│彰化縣秀水鄉陝西│辛○○徒手竊取 │四角鐵管六支 │乙○○ │
│ │十時三十分許│路湳底巷七之一號│ │ │ │
├──┼──────┼────────┼────────┼────────┼────┤
│ │五月五日十時│彰化縣花壇鄉岩竹│同上 │鐵門一片、鐵板一│泰元金屬│
│28 │許 │村泰元街一號前 │ │片 │工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29 │五月十日四時│彰化縣彰化市莿桐│辛○○以自備之鑰│車號八三七一-H│林忠厚
│ │許 │里彰水路二0一號│匙竊取 │R號自小貨車一部│ │
├──┼──────┼────────┼────────┼────────┼────┤
│30 │五月十三日十│彰化縣社頭鄉新厝│同上 │車號七F-七四二│辰○○ │
│ │九時十五分 │村員集路四段六九│ │九號自小貨車一部│ │
│ │ │三號前 │ │ │ │
├──┼──────┼────────┼────────┼────────┼────┤
│31 │五月四日十三│彰化縣花壇鄉岩竹│徒手竊取 │一般鐵管六支 │丙○○ │
│ │時三十分 │村虎山街二三七巷│ │ │ │




│ │ │十一號對面水果園│ │ │ │
├──┼──────┼────────┼────────┼────────┼────┤
│32 │五月十日 │彰化縣社頭鄉美雅│徒手竊取 │圓鐵二百公斤 │庚○○ │
│ │ │村雙叉巷二之二十│ │ │ │
│ │ │三號 │ │ │ │
└──┴──────┴────────┴────────┴────────┴────┘
附表二:
┌───┬─────────┬─────────┬───────────┐
│編 號│時      間 │地點       │被害人、方式、失竊物品│
├───┼─────────┼─────────┼───────────┤
│ 1  │95年4月15日不詳時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由辛○○獨自以徒手之方│
│   │許        │禾田巷378號前200公│式,竊取謝錦和所有之舊│
│   │         │尺        │農耕機1臺。      │
├───┼─────────┼─────────┼───────────┤
│ 2  │95年4月15日不詳時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由辛○○獨自以徒手之方│
│   │許        │中山路1段431號前 │式,竊取陳洪玉英所有之│
│   │         │         │鐵板1塊。       │
├───┼─────────┼─────────┼───────────┤
│ 3  │95年4月間某日不詳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由辛○○獨自以徒手之方│
│   │時許       │中山路與中正路口 │式,竊取陳秀春所有之不│
│   │         │         │鏽鋼餐車1臺,並賣給宏 │
│   │         │         │幫資源回收場。    │
├───┼─────────┼─────────┼───────────┤
│ 4  │95年4月底、5月初某│彰化縣社頭鄉之不詳│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日        │地點民宅旁    │徒手之方式,竊取不詳被│
│   │         │         │害人所有之汽車防撞不鏽│
│   │         │         │鋼桿1個,並載運至宏幫 │
│   │         │         │資源回收場變賣。   │
│   │         │         │           │
├───┼─────────┼─────────┼───────────┤
│ 5  │95年5月3日下午3時 │彰化縣埔心鄉碧霞村│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許        │二抱路一段62號  │徒手方式,竊取林良田所│
│   │         │         │有之水溝蓋一個得手。 │
├───┼─────────┼─────────┼───────────┤
│ 6  │95年5月中旬某日不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詳時許      │禾田巷211號旁   │徒手之方式,竊取不詳被│
│   │         │         │害人所有之鐵類金屬1批 │
│   │         │         │予不詳之資源回收商。 │
├───┼─────────┼─────────┼───────────┤
│ 7  │95年5月中旬某日不 │彰化縣社頭鄉美雅村│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詳時許      │雙叉巷4號     │徒手之方式,竊取許碧蘭
│   │         │         │所有之廢鐵材約230公斤 │
│   │         │         │,並以新臺幣(下同) │
│   │         │         │1300元之價格,賣給宏幫│
│   │         │         │資源回收場。     │
├───┼─────────┼─────────┼───────────┤
│ 8  │95年5月初某日不詳 │臺中縣烏日鄉○○路│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時許       │961巷65之10號對面 │徒手之方式,竊取不詳被│
│   │         │高架橋下     │害人所有之機械用鐵輪2 │
│   │         │         │個,並以1500元之價格,│
│   │         │         │賣給不詳之資源回收商。│
├───┼─────────┼─────────┼───────────┤
│ 9  │95年5月14日不詳時 │臺中縣烏日鄉○○路│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許        │961巷65之10號   │徒手之方式,竊取洪國訓
│   │         │         │所有之鐵製水泥模具約2 │
│   │         │         │個,並以3000元之價格,│
│   │         │         │賣給不詳之資源回收商。│
├───┼─────────┼─────────┼───────────┤
│ 10 │95年5月16日不詳時 │彰化縣花壇鄉○○路│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許        │2段59號前     │徒手之方式,竊取梁瑜真
│   │         │         │所有之停放棺木鐵架約7 │
│   │         │         │個,並以不詳之價格,賣│
│   │         │         │給不詳之資源回收商。 │
├───┼─────────┼─────────┼───────────┤
│ 11 │95年5月17日上午9時│彰化縣彰化市○○路│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許        │705號前200公尺  │徒手之方式,竊取陳成義
│   │         │         │所有之不鏽鋼水塔桶1個 │
│   │         │         │,並以1500元之價格,賣│
│   │         │         │給不詳資源回收場。  │
├───┼─────────┼─────────┼───────────┤
│ 12 │95年5月10日下午14 │彰化縣花壇鄉白沙村│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時許       │白沙坑段71號農田 │徒手之方式,竊取游泉所│
│   │         │         │有之烤漆板2塊,並以100│
│   │         │         │多元之價格,賣給不詳之│
│   │         │         │資源回收商。     │
├───┼─────────┼─────────┼───────────┤
│ 13 │95年4月底、5月初某│彰化縣大村鄉加錫2 │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日        │巷19-7號     │徒手之方式,竊取不詳被│
│   │         │         │害人所有之鋁門窗6至7個│
│   │         │         │,並以約2000元之價格,│




│   │         │         │賣給不詳資源回收場。 │
├───┼─────────┼─────────┼───────────┤
│ 14 │95年5月11日或12日 │彰化縣花壇鄉鳥松巷│由辛○○獨自以徒手之方│
│   │         │68-5號旁     │式,竊取蕭世宗所有之自│
│   │         │         │小客車輪圈2個及馬達1個│
│   │         │         │,並以約1000元之價格,│
│   │         │         │賣給不詳之資源回收商。│
├───┼─────────┼─────────┼───────────┤
│ 15 │95年4月底、5月初某│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日不詳時許    │斑鳩路之果園內  │徒手之方式,竊取羅錦龍
│   │         │         │所有之鐵門2片,並以約 │
│   │         │         │400元至500元之價格,賣│
│   │         │         │給不詳資源回收場。  │
├───┼─────────┼─────────┼───────────┤
│ 16 │95年5月初某日晚上 │臺中縣烏日鄉大同十│由辛○○獨自以徒手之方│
│   │18時許      │街1號右前方菜園內 │式,竊取許俊雄所有之四│
│   │         │         │角鐵器,並以約300元之 │
│   │         │         │價格,賣給不詳之資源回│
│   │         │         │收商。        │
├───┼─────────┼─────────┼───────────┤
│ 17 │95年5月初某日不詳 │彰化縣花壇鄉白沙村│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時許       │虎山街237巷11號前 │徒手之方式,竊取丙○○│
│   │         │         │所有之烤漆板2片,並以 │
│   │         │         │約100元之價格,賣給不 │
│   │         │         │詳資源回收場。    │
├───┼─────────┼─────────┼───────────┤
│ 18 │95年5月初某日不詳 │彰化縣員林鎮○○路│由辛○○獨自以徒手之方│
│   │時許       │818號前      │式,竊取張素琴鐵條2支 │
│   │         │         │,並以約200元之價格, │
│   │         │         │賣給不詳之資源回收商。│
├───┼─────────┼─────────┼───────────┤
│ 19 │95年5月初某日不詳 │彰化縣員林鎮崙雅巷│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時許       │14-8號前     │徒手之方式,竊取鍾金順
│   │         │         │所有之廢鐵1批,並以約 │
│   │         │         │200 元至300元之價格, │
│   │         │         │賣給不詳之資源回收商。│
├───┼─────────┼─────────┼───────────┤
│ 20 │95年4月底某日不詳 │彰化縣花壇鄉岩竹村│由辛○○利文森共同以│
│   │時許       │聽竹街與廣底巷口 │徒手之方式,竊取宋利信│
│   │         │         │所有之H型鐵,並以約  │




│   │         │         │1500元之價格,賣給宏幫│
│   │         │         │資源回收場。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