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1492號
TCHM,94,上訴,1492,2006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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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
選任辯護人 吳紹衍 律師
      陳亭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
      盧志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女 49歲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
字第2786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626號、15877號、2287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丙○○子○○、丑○、亥○○辛○○宙○○甲○○庚○○戌○○、丁○○○、辰○○卯○○乙○○申○○癸○○壬○○、己○部分均撤銷。丙○○癸○○辰○○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丙○○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癸○○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辰○○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卯○○處有期徒刑貳年。癸○○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貳拾萬元;卯○○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壹佰萬元。
子○○庚○○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子○○處有期徒刑貳年;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丑○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亥○○辛○○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亥○○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辛○○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辛○○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肆拾萬元。
宙○○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甲○○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戌○○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丁○○○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乙○○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貳拾萬元。
申○○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參拾萬元。
壬○○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己○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拾伍萬元。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即擔任臺中縣清水鎮民代表會( 下稱清水鎮代表會)主席,負責召集清水鎮代表會定期或臨 時會議,綜理會務,並主持會議審議臺中縣清水鎮公所(下 稱清水鎮公所)預算、決算案、地方自治事項,及質詢鎮長 、各業務主管之業務等;子○○自七十一年起,即擔任清水 鎮代表會副主席,於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丑 ○、亥○○宙○○壬○○甲○○庚○○戌○○、 丁○○○,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 日間,皆係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之代表,負責議決清水鎮公所 之預算、審議決算、接受人民請願及議決清水鎮公所或清水 鎮代表會代表所提議地方自治事項。鎮民代表丑○之子寅○ ○(綽號包子,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已據本院 為不受理判決確定)自八十二年間起,開設經營「立昌工程 行」,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代表亥○○之前夫辛○ ○自八十五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 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代表甲○○自七十年間起 ,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 營造公司登記;代表庚○○自七十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 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林 永芳(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為高美里里長;辰○○為楊厝 里里長,其子卯○○曾在洽發土木包工業(下稱洽發土木) 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洽基營造)工作,八十年間起, 開始擔任土木、建築工程小包,八十七年間起,開設經營「



文正工程行」,仍係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乙○○為 保險業務專員,並在前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李炳南所經營之高 仙營造有限公司、鼎宜營造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小姐,負責處 理工程投標、寄標單、參與投標、得標後與發包單位簽定合 約書、辦理工程結算事宜及處理公司帳目資料登記等業務, 故與清水鎮公所鎮長、建設課多位工程承辦人員暨辦理工程 發包業務人員皆相識,且對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之流程 甚為嫻熟;申○○自六十年間起,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 ,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因與午○○ 同住於清水鎮西社里,早有認識,並與臺中縣立法委員楊瓊 瓔具有親族關係;癸○○自八十八年間起,從事土木、建築 工程小包,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並 與午○○有遠親關係,早有認識;己○(曾於八十六年間, 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八 十八度臺上字第七O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 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於八十七年間起,至九十年間止 ,開設「鼎三工程行」,從事建築板模、牆面粉刷等土木工 程。
二、楊紫宗(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 理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就任臺中縣清水鎮鎮長,依 法負責督導、綜理清水鎮公所業務,並於清水鎮公所辦理各 項公用工程之發包過程時,對於無須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 而得逕行通知廠商比價、議價之公用工程(下稱小型公用工 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告金額:自八十八年 五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新臺幣〈下同〉二百 萬元以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為一百萬元以下),有 指定廠商比價之決策權限。未○○(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 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自八十三年間起,在臺中 縣清水鎮公所歷任祕書、主任祕書,負責襄助鎮長綜理清水 鎮公所上揭業務。酉○○(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 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係清水鎮公所建設課長及工務課長 ,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業務,於開標 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養護、維修等 業務。巳○○(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 另案審理中)原係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課員,自八十年間起, 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於九十年間, 調任清水鎮代表會職員),職司清水鎮公所各項公用工程之 招標、比價廠商之彙整、參與開標作業、負責開標審查、製 作開標紀錄表、比價紀錄、契約簽定與對保等業務。盧威志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原係清



水鎮公所工務課課員,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擔任清水鎮公 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調任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職司內容與巳○ ○相同,以上五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前開公務之人員。三、午○○(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 理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係擔任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縣議員,對於臺中縣政府執行 地方基層建設經費補助事宜,具有監督權責,並為經緯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經緯營造)之負責人,且同時兼為經緯 土木包工業(下稱經緯土木,登記負責人為楊榮芳〈業經本 院判決無罪確定〉,實際為午○○所僱用之員工)、方圓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圓營造,登記負責人楊介發〈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午○○之弟,實際受午○○所 僱用)、介發土木包工業(下稱介發土木,登記負責人蔡秀 鳳,為午○○之母)等三家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天○○ 、戊○○(以上二人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現另案審理中)則為午○○所僱用的會計,依午○○之指 示填寫工程標單、製作工程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及將標單、 文書及其他工程相關資料郵寄或送達清水鎮公所或臺中縣政 府等發包單位之工作;宇○○(本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 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為洽發土木之負責人,並同時 兼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洽基營造,登記負責人陳麗秋 ,為宇○○之妻)、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易營造 ,登記負責人陳麗玲,為陳麗秋之妹)、大禾土木包工業( 下稱大禾土木,登記負責人王嘉鴻,後更名為王重元,曾為 宇○○所僱用)等三家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蔡培溪(本 院前審有罪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另案審理中)為鎧 駿土木包工業(下稱鎧駿土木)之負責人。郭梓桂(業經本 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桂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冠營造 )之負責人,並為桂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桂宏營造,登記 負責人郭素霞)之實際負責人;顏培乾(業經本院判決無罪 確定)為上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燿營造)之負責人;王 志銘(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王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王暘營造)之負責人;陳永徹(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 江東土木包工業(下稱江東土木)之負責人;劉福榮(業經 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榮泰土木包工業(下稱榮泰土木)之 負責人;林四村(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東弘土木包工 業(下稱東弘土木)之負責人;蔡欣怡(業經本院判決無罪 確定)為建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源營造)之負責人;黃 俊智(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鼎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鼎宜營造)之負責人;卓陳香(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為 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續仁工程)之負責人;吳秋霖 (已歿)為中港土木包工業(下稱中港土木)之負責人;黃 柏仁為億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騰營造)之負責人; 楊紫騰為瀚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瀚翊營造)之負責人;黃 怡仁為宇祥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祥營造)之負責人; 黃文喜為黃喜土木包工業(下稱黃喜土木)之負責人;洪裕 田為宏栓土木包工業(下稱宏栓土木)之負責人。四、緣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丙○○子○○、丑○、寅○○、 亥○○辛○○宙○○壬○○甲○○庚○○、戌○ ○、丁○○○、辰○○卯○○乙○○申○○癸○○ 、己○(下稱丙○○等人)、午○○、宇○○、蔡培溪、林 永芳,利用渠等為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清水 鎮里長、臺中縣議員之身分,或與清水鎮長楊紫宗、臺中縣 議員午○○熟識,或與爭取經費人熟識之便,欲從清水鎮公 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標」之方式(此部分之借牌圍 標犯行,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修正公佈前,該法無處罰規定,理由見後述),獲取承作之 利益。楊紫宗亦認為配合縣議員、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 席、代表、清水鎮里長及其熟識,或與午○○及與爭取經費 者熟識之人辦理清水鎮發包公用工程,對於清水鎮公所與清 水鎮代表會間關係之和睦,或透過縣議員有利於向上級機關 爭取補助經費,暨對於其個人政績評價、人脈關係建立,均 屬有利。丙○○等人、午○○、宇○○、蔡培溪、林永芳遂 各別與楊紫宗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其中除己○、壬○○以外,並基概 括犯意,於就如附表所示,屬於由清水鎮公所自行發包施作 、金額非屬前開公告金額之小型公用工程,各由丙○○等人 、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的廠商;再由 楊紫宗分別指示與之具有前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未○○、酉○ ○、巳○○、盧威志等四人配合辦理,渠等即藉由工程發包 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 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 目的,任令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 標及施作廠商,或由盧威志以簽陳鎮長楊紫宗核定三家比價 廠商之方式,同意如附表所示工程,由丙○○等人、蔡培溪 、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廠商。丙○○等人、蔡培溪、 林永芳或因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 格,或本身僅有一家廠商牌照,乃分別透過有概括犯意聯絡



之午○○或宇○○,提供彼等所持有之公司牌照或他人公司 牌照等投標文件與丙○○等人、蔡培溪、林永芳。午○○復 指示與之具有前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會計天○○、戊○○購買 投標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 知情之員工鐘婉如,或宇○○所僱用不知情之人員虛偽填製 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 填寫標單之人各如附表所示)。酉○○、巳○○、盧威志三 人均明知開標、比價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 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載,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 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 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 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使丙○○等人、蔡 培溪、林永芳得以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 詳見各附表核定底價欄及投標金額欄)承包清水鎮公所之公 用工程;其中借牌部分,午○○、宇○○俟領得工程款後, 於每件工程留扣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百分之四的行政費用( 俗稱借牌費),餘款再交付與各借牌人。茲將前揭人員圍標 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情事,分述如下: ㈠丙○○部分(詳如附表壹):
丙○○建議,由癸○○向午○○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 (詳如附表壹之一):
「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 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 屬丙○○提出的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分別為上級機 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與清水鎮鎮 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癸○○施作,經楊紫宗應允 後,乃分別指示未○○、酉○○、巳○○、盧威志等人配合 辦理。渠等遂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 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 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 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癸○○自行 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癸○○向午○○借用其 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如 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會 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黃 文喜、黃怡仁、楊紫騰、黃柏仁並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 無犯意聯絡)與癸○○,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 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附表壹之一編號1部 分,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 ○核定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附表壹之一編號2、3部分



,則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 意該三件工程,均由丙○○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 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 附表壹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 ,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 表壹之一所示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投標 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 鎮公所於附表壹之一所示之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 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 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 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 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 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 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 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 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 ,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 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 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 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 惟工程均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 後,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 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 將剩餘之款項匯給癸○○
丙○○建議,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 (詳如附表壹之二):
「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 改善工程」、「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吳厝 里水溝改善工程㈠」、「海風里道路工程」、「東山里路面 溝蓋修護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㈡」、「鰲峰里 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 路等工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 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新 興社區○○○○路面工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 旁路面水溝工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 ,係屬丙○○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分別為上 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與清水 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楊紫宗 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 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



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 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 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蔡培溪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 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得 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其他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 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蔡培溪,供作該十四件工程 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 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或楊紫宗核 定(詳如附表壹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壹之 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十四件工程,均由丙○○ 、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 指示會計天○○、戊○○購買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 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 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壹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 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 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二所示發包日期欄所示 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開標、 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盧威志 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 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 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 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 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 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 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 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午○○所有之彰化銀行清 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或經緯營造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 嗣後,再由巳○○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 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 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所屬公司 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 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 溪。
丙○○建議,由蔡培溪向宇○○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 (詳如附表壹之三):
「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屬丙○○提出之工程 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與 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楊 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



。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 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 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蔡培溪自行指定比 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溪向宇○○借用其所持有之 大禾土木、洽基營造,及向不知情之黃俊智借得鼎宜營造之 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 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 ),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 該件工程,由丙○○、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 廠商。其後宇○○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 壹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 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三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 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盧 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 ,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 ,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 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 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三所示得標廠商 ,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 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 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 、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 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 再將剩餘款項交給蔡培溪。
丙○○建議,由辰○○卯○○向宇○○借牌,並由卯○○ 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四):
「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屬丙○○提出之 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丙○ ○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卯○○施作, 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人配合 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 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 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 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法目的,任令丙○○辰○○、卯○ ○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辰○○卯○○向 宇○○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等廠 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 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巳○○虛 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核定後,據以



指定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件工程, 由辰○○卯○○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 宇○○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壹之四所示 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四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 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 ○○、巳○○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 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 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 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 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四所示 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巳 ○○依據宇○○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 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卯○○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 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宇○○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 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 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卯○○
子○○部分(詳如附表貳)
子○○建議,由庚○○向午○○借牌,並由庚○○施作部分 (詳如附表貳之一)部分:
「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係子○○提出之工程建議案 ,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子○○與清 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庚○○施作,經楊紫 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等三人配合辦理 。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 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 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子○○庚○○自行指定比 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庚○○向午○○借用其所持有 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午○○向宇○○借得大禾土木 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 ,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 示),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未 ○○核定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 ,同意該件工程,由子○○庚○○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 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天○○、戊○○購買如 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 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貳 之一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 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



貳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工程開標時,開標、 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酉○○、巳○○均明知開 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 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 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 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 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貳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 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 據,則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 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 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巳○○依據方圓公司會計提 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 庚○○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午○ ○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 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 項匯給庚○○
子○○建議,由蔡培溪向午○○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 (詳如附表貳之二):
「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裕嘉 、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 程」、「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秀 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托兒所旁 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屬子○○提出之工程建議案, 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 財源,經子○○與清水鎮鎮長楊紫宗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 蔡培溪施作,經楊紫宗應允後,乃指示未○○、酉○○、巳 ○○、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 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 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 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 子○○、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 溪向午○○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 ,及由午○○向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 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 所需文件(宏栓土木之洪裕田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無犯 意聯絡)與蔡培溪,供作該八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 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部分 ,由巳○○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楊紫勝 、未○○或楊紫宗核定(詳如附表貳之二廠商核定人,其中



編號6的部分,楊紫勝並不知情,無犯意聯絡)後,據以指 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 表貳之二編號8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未○○核定三家比 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8投標廠商欄所 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八件工程,均由子○○、蔡培溪自行指 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午○○復指示會計天○○ 、戊○○購買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 押標金支票,並由天○○、戊○○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 如(詳見附表貳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貳之二投標 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 鎮公所於如附表貳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 程開標時,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人酉○○、巳○○或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 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 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 、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 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 確性,致使如附表貳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 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 交由午○○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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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