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93年度,1411號
TCHM,93,金上訴,1411,2006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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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原名鄭麗珍,改名為地○○,以下以原名
          鄭麗珍稱之)
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潘慧瑩稱之)
      玄○○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縣沙鹿鎮○○路四六六巷十九號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原名石青山,改名為丙○○,以下以原名石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埔里鎮○○里○村路288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縣太平巿坪林里26鄰大興六街45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被   告 B○○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縣大雅鄉○○○路廿二號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子○○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縣大雅鄉○○村○○路○段231巷1
          弄35號
被   告 甲○○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六九六號
被   告 丑○○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區○○里○鄰○○○街1號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A○○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廿號二樓
被   告 宇○○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區○○街71號1樓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被   告 壬○○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四六號A棟
          十四樓之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93年度訴字第92號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823、3824號、93
年度偵字第94、167號、93年度偵緝字第29、30號,及移送併辦
審理:93度偵緝字第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巳○○(除被訴侵占遺失物免訴部分外)、癸○○玄○○辛○○天○○未○○、鄭麗珍、潘慧瑩、庚○○、石青山、己○○子○○部分均撤銷。
巳○○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柯士成」身分證上巳○○之照片壹張、租賃契約書上偽簽之「柯士成」署名貳枚、偽蓋印文伍枚及偽刻「柯士成」印章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偽造「柯士成」身分證上巳○○之照片壹張、租賃契約書上偽簽之「柯士成」署名貳枚、偽蓋印文伍枚及偽刻之「柯士成」印章壹枚均沒收。癸○○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收受偽造信用卡之原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玄○○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之財物及使用徐惠貞安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Z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詐得款項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柒拾貳元應發還被害人謝貴英,未扣案之電話號碼Z000000000號之SIM卡壹張及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偽造署押,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二所示偽簽「韓瓊華」之署名、指印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之財物及使用徐惠貞安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Z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詐得款項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柒拾貳元應發還被害人謝貴英;如附表二所示偽簽「韓瓊華」之署名、指印、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及電話號碼Z000000000號之SIM卡壹張均沒收。




辛○○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收受偽造信用卡之原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六編號十二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鄭麗珍、庚○○、潘慧瑩、石青山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六編號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己○○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六編號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二十七號所示之財物均發還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巳○○(綽號豬肉、阿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某日,在臺中 市逢甲夜市拾獲「柯士成」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一張,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加以侵占(已罹追訴時效,經原審免 訴判決確定),復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前某日,在其臺 中市○區○村路○段一八八巷二十號三樓住處,將上開柯士 成身分證上相片換貼成自己之照片,而變造關於身分之特種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柯士成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 之正確性,巳○○並於不詳時、地偽刻柯士成之印章(未扣 案),足以生損害於柯士成,復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持 上開變造之「柯士成」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透過不知情之 惠雙房屋聯盟仲介後,向不知情之許秀寬承租臺中市○○街 三三五號房屋,巳○○並在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上接續偽簽柯 士成之署名二枚、偽蓋印文五枚而偽造私文書,復將上開契 約書交付許秀寬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柯士成及許秀寬。二、玄○○(綽號阿中、阿政)曾有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前科, 復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 不知悔改,復自九十年六月間某日起,即與其他姓名年籍資 料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以詐欺、洗錢為常業之概括犯意 ,先以每本存摺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之代價,向楊明牧、 徐惠貞夫妻(分別經本院九十二度上易字第一八○二號判決 有期徒刑四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八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購買徐惠貞所有之彰化莿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安泰銀行員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另二本不詳銀行之 存簿共四本,以作為掩飾、隱匿自己犯常業詐欺他人財物匯 款之人頭帳戶。楊明牧復於九十一年十月間,支付四千一百 元報酬給知情之黃瑞寬,以黃瑞寬之名義申請行動電話四支 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交予玄○○使 用,玄○○遂命其集團內不詳姓名年籍資料之人,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九分使用其中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謝貴英之行動電話0000 000000號,對謝貴英佯稱得核退中華電信公司租用之 電話機租費每支一千五百元,使謝貴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 示操作郵局提款機,致謝貴英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現金六萬零五百七十二元之 存款,全數匯至徐惠貞所有之上開安泰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 ,玄○○隨即指示楊明牧或其他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於同 一時間,將上開徐惠貞帳戶之匯款領走。玄○○透過此洗錢 方式,掩飾、隱匿其因犯詐欺罪所得之財物,並恃以為生、 反覆實施,而以之為常業。
三、玄○○復承前犯意,與子○○巳○○癸○○(綽號肉 庚)、辛○○(綽號阿猴)及綽號「JARRY」、「JU DY」、「阿嘉」、「阿智」等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共同基於以詐欺、洗錢為常業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 十二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先由巳○○陸 續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不認識渠等如附表一編號 一至五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作為掩飾、隱匿渠等因常業詐欺他 人所得財物之用,復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佯稱:「係中華電 信公司臺北總局人員,因自用戶帳戶中自動扣繳室內電話之 電話費時,發生錯誤,扣繳過多,可退費給用戶,然需用戶 持各種金融卡至銀行自動櫃員機前,按其指示操作,開啟密 碼,辦理退費手續,即可取回遭逾扣之金額」、「係中華電 信公司總局人員,因自動扣繳電話費時,電信公司不慎將一 般用戶當成營業用戶,誤扣了營業稅,要退還用戶,需用戶



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辦理,始可取回逾扣之 金額」之方式,使如附表六編號一至十一號所示之卯○○等 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渠等之指示將附表六編號一至十一號所 示之金額匯入渠等所指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所示之人頭 帳戶內,隨即由辛○○將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領出,辛○○每 提領一萬元則取得三百元之酬勞,並將扣除其酬勞後之其他 款項交予巳○○癸○○玄○○或渠等所指示之人,轉交 予渠等朋分花用,子○○巳○○玄○○癸○○、辛○ ○及綽號「JARRY」、「JUDY」、「阿嘉」、「阿 智」等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透過此洗錢方式,掩飾、 隱匿其因犯詐欺罪所得之財物,並恃以為生、反覆實施,而 以之為常業,詐取如附表六編號一至十一號所示被害人共六 十六萬一千三百零四元。
四、子○○巳○○癸○○玄○○辛○○承前犯意,與天 ○○及綽號「阿智」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詐欺、洗錢為常 業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九 月初某日止,明知渠等並無網路遊戲中之虛擬寶物可供出賣 ,竟仍推由天○○以不實之資料上網申請帳戶,並至「奇摩 」、「e-bay」等網路拍賣之網頁虛偽登載有網路遊戲 中之虛擬寶物要出賣,誘使如附表六編號十二至二十七號所 示之許淑嫺等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將如附表六編號十二 至二十七號所示之金錢匯款至癸○○所提供由巳○○以不詳 方式所取得,如附表六編號十二至二十七號所示之人頭帳戶 內,巳○○癸○○玄○○隨即通知辛○○將被害人所匯 入款項領出,將扣除其酬勞後之其他款項交予巳○○、癸○ ○、玄○○或渠等所指示之人,轉交予渠等朋分花用。子○ ○、巳○○玄○○癸○○辛○○天○○及綽號「阿 智」之成年男子,則透過此洗錢方式,掩飾、隱匿其因犯詐 欺罪所得之財物,並恃以為生、反覆實施,而以之為常業, 詐取如附表六編號十二至二十七號所示被害人共十六萬四千 零十七元。
五、玄○○復承前犯意,與未○○、鄭麗珍、潘慧瑩、庚○○、 石青山、己○○共同基於以詐欺、洗錢為常業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渠等並無「手機」、「數位相機」、「LV等名牌 女用皮包」等物品可供拍賣,竟利用渠等所有如附表四所示 之物,推由玄○○於不詳時、地,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 每本三千元至五千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十三號 所示之人頭帳戶及易付卡行動電話,由己○○共同在全省尋 找住宿及上網之網咖,再由未○○、潘慧瑩、庚○○、鄭麗 珍、玄○○、石青山等人則上網在網路「e-Bay」及「



雅虎」拍賣網站上,自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十 月十四日止,在桃園縣、臺南市、高雄市等地不詳之網咖, 虛偽以「唐曉君」、「陳寶嬋」、「李育珊」、「陳佳惠」 等人之身分資料或以虛構之身分資料,向拍賣網站系統業者 申請拍賣帳號及信箱帳號,在網路上佯張貼假拍賣各廠牌「 手機」、各廠牌「數位相機」、「LV等名牌女用皮包」等 高單價物品之資訊,然實際上並無商品可賣,再以網路拍賣 網站資訊、電子信箱或行動電話(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其 他不詳門號)佯與下標買家或網路遊戲玩家對話:「告知下 標買家已得標,要求下標買家先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經確認 匯款後始將所標得物品寄出」,若下標買家要求先將貨物寄 出始匯款時,則任意找一無價值之物(例如杯子等物)加以 包裝後,以便利商店宅急便方式寄出給買家,又將該寄貨單 傳真給買家,取得買家信任,再以電話要求買家依指示馬上 匯款之方式,使如附表六編號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之謝富榮 等人陷於錯誤,依約將如附表六編號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之 金額,匯款或轉帳入附表六編號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之人頭 帳戶中,然玄○○等人均未依約定交付行動電話等財物予買 家,嗣後由玄○○持提款卡,前往各地提款機提領得詐騙所 得之款項後,即馬上與買家斷絕聯絡,玄○○所提領之款項 則交由未○○統一分配,玄○○未○○、鄭麗珍、潘慧瑩 、庚○○、石青山、己○○透過此洗錢方式,掩飾、隱匿其 因犯詐欺罪所得之財物,並恃以為生、反覆實施,而以之為 常業,詐取如附表六編號三十二至一百號所示被害人共六十 四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元。
六、癸○○辛○○與綽號「阿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信 用卡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起,推由辛○○在 不詳時、地,購買信用卡之側錄機,由癸○○在臺中市○○ 路與漢口路四段交岔路口處附近,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人,購買空白之卡片十五張,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收 受偽造信用卡之原料,復利用渠等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從事偽造信用卡之行為,嗣因癸○○辛○○、「阿嘉」均 不熟電腦操作而未果。
七、嗣辛○○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零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一五九號「百雀城電子遊藝場」警方臨檢時,警方在 其身上查獲如附表三編號三號所示之「曾德諭」、「林威志 」二張變造身分證影本及曾德諭、黃勝豐之提款卡。於九十



二年十月十四日十五時許,為警方同時分別在⑴臺中市○○ ○路三六七號二樓五室,查獲癸○○,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 二號、附表五所示之物;⑵在臺中市○○路○段六三三號十 二樓之一,查獲天○○,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一號所示之物 ;⑶在高雄市○○○路一六一號大友飯店八○五及一一一二 號房間及臺中昌平路二段金谷巷六十六之一號三樓,查獲玄 ○○、己○○未○○、石青山、潘慧瑩、庚○○、鄭麗珍 七人,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八、玄○○因另涉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五月間發布通緝,於本件九十二年十月 十四日十五時許為警方查獲時,玄○○為掩飾其真實身分以 脫免刑責,竟另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弟「韓瓊華」 之名義應訊,並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上偽簽「韓瓊華 」署名及按捺指印,足生損害於韓瓊華及司法機關對於偵查 犯罪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傳喚韓瓊華到庭應訊時始發現上情。九、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巳○○對於拾獲柯士成遺失之身分證,復加以變造 並持之租賃房屋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惠雙房屋不動產租 賃契約書一份附卷(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案偵查 卷宗卷一第九十七至九十九頁)可稽。此部分事證明確,被 告巳○○犯行堪予認定。
二、事實二部分:
訊據被告玄○○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向 證人楊明牧、徐惠貞購買帳戶,亦沒有請楊明牧幫伊提款云 云,然經本院查:右揭事實業據證人徐惠貞、楊明牧於另案 偵查中供述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 (見92年偵緝自第124號 卷12至13頁,34頁、35頁 ,92年偵緝字第168號卷11至13頁 ,原審卷二第214至216頁),核與被害人謝貴英指訴情節相 符,並有該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該郵政儲金匯業局存 簿、劃撥儲金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三紙、該安泰銀行 帳戶開戶資料、該安泰銀行帳號存提款紀錄表、該郵局帳號 存提款紀錄表、通聯紀錄、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使用者資料、行動電話申請書、電話帳單數份附卷可稽(



見91年他字252號卷第2至6頁,11頁至16頁,20頁、22頁、 第29頁,100至141頁)。證人楊明牧並因此案經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證人徐 惠貞並因此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 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此亦有上開判決書二份附卷可 佐,被告玄○○於本案警訊中亦供稱:「我是於九十年七、 八月份左右在臺中市○○路○段和巳○○從事信用貸款詐欺 」等語之詐欺行為時間相符,上開證人徐惠貞、楊明牧互核 所供相符,上開証述,核與事証相符,足證具有可信之情況 ,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所為陳述,得為證據, 並確屬信而有憑據,堪予採信,是被告玄○○否認犯罪,顯 係臨刑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事實三、四部分:
㈠訊據被告癸○○天○○辛○○對於右揭事實四之犯行, 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玄○○矢口否認有何以「中華電信退 費」、「拍賣遊戲虛擬寶物」之方式詐欺、洗錢之行為,辯 以:伊並沒有參與網路拍賣實物以外之行為云云;訊據被告 巳○○矢口否認有何詐欺、洗錢之行為,辯稱:伊並沒有詐 欺、洗錢之行為,伊介紹辛○○癸○○工作,是因為辛○ ○欠伊錢,希望他能還錢云云。訊據被告子○○亦否認有何 詐欺、洗錢之行為,辯稱:伊並未參與,沒有詐欺、洗錢之 行為,伊寫信給癸○○巳○○玄○○等係談論其有開投 資印刷廠之事云云。而被告癸○○辛○○對於右揭事實三 之犯行,均否認有參與以「中華電信退費」之方式詐欺、洗 錢之行為,亦辯以:並沒有參與該行為云云。
經查:
⒈被告癸○○於警偵訊中供稱:「(問:你們集團是由誰在 負責提款?)是由一位綽號叫『阿猴』的男子在負責,他 負責向巳○○天○○繳交所提領之金錢」、「(問:現 警方提示一名叫辛○○,是否為綽號「阿猴」之男子?) 是他沒有錯,我記得他在九月中旬時有在臺中市電玩店內 被警方查獲,至於什麼案子我並不清楚」、「(問:除子 ○○、B○○外,尚有巳○○,他三人是實際之老板?) 是,巳○○是統籌騙之內容。巳○○天○○二人比男女 朋友還要親,天○○的東西,是巳○○交給她的。」「大 勝街的經營方式是騙人來買寶物,但他們匯款後,我們不 會給寶物。天○○做過寶物買賣」(見九十二年度偵字三 八二三號卷二第一○二頁、一0六頁)、「(問:綽號文  哥(即子○○)目前在服刑中,他寫信聯絡我從今(九十 二)年六月起請我幫忙管理網路遊戲寶物販賣所得之帳目



,‧‧綽號『豬肉』(即巳○○)係負責聯絡網路賣寶物 事宜。」(見三八二三號偵查卷一第一五頁、)等語。又 被告巳○○律師請求以證人訊問被告癸○○,証人癸○○ 於本院交互詰問時供稱:「(是否有在網路遊戲中販賣虛   擬寶物請被害人匯款之事實?)是的。」、「(販賣的地   點在何處?)是在台中市○○○路。」、「(網路販賣虛   擬寶物請被害人匯款參與的有幾人?)我只是介紹戶頭領   錢,是被告天○○做的。」、「(幫忙領錢的是誰?)是   被告辛○○領錢交給我的。」、「(被告辛○○領錢交給   你之後如何分?)三個人分,被告辛○○抽一些,我拿一   些,剩下的給被告天○○。」、「(被告辛○○領的錢是   否他自己轉交給你?)是的。印象中他沒有請別人轉交給   我。」、「(你收到的錢是否還要轉交給別人?)只有給   我們三個人。被告天○○有無再轉交給別人我不知道。」   、「(人頭帳戶如何來的?)我不知道。當初我是介紹被   告辛○○,因被告天○○沒有人頭帳戶,所以我介紹被告  辛○○給他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是被告辛○○自己弄來的 。」、「(取得人頭帳戶的費用是否須負擔?)不用。」   、「(被告辛○○如何認識?)是綽號「阿嘉」介紹的,   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阿嘉為何會介紹你認識   ?目的何在?)我做汽車網路拍賣生意阿嘉介紹我認識被   告辛○○。」、「(是否認識被告巳○○?)認識,他的  綽號叫做阿榮或是豬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6 頁 以下)
⒉被告玄○○於警訊中供稱:「我是於九十二年初經由巳○ ○介紹才開始加入子○○為首的詐騙集團」、「據點是在 臺中縣大雅鄉○○○路三十七巷一之三十六號二樓。當時 分成兩個部門,在我這部門有未○○天○○、鄭麗珍、 庚○○壬○○,另外那部門有四女二男我只知道judy 、jerry二人的綽號而已,其他的人我並不知道他們的姓 名及綽號,另外癸○○是負責跑腿的,專門在監控兩邊的 作業情形。當時我這部門是專門負責做『網際網路拍賣詐 財』,另外那一部門我只知道有『辦理信用卡借貸』及『 中華電信退費』,我這部門是和巳○○拆帳,他分詐騙所 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五,而我和第一線成員分百分之四十五 ,另外,巳○○有跟我說要我把第一線成員管理好,如果 業績好的話會再給我抽百分之十,另外那一部門聽說有直 接和巳○○談條件,至於如何拆帳我並不清楚。」、「我 ‧‧除了扮演第一線外兼扮演『老獅』的角色,所謂『老 獅』是在退費時設法騙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ATM詐取存



款內的錢,巳○○是負責發薪水,子○○經常會到,但都 坐不久,但每次他一來巳○○都會過來陪他‧‧」、「癸 ○○是負責跑腿的買飲料等雜物,辛○○是專門負責領錢 的」等語(見警三卷第10至12頁)、於偵查中供稱:「( 問:與巳○○等人從事常業詐欺行為詐騙民眾匯款入人頭 帳戶,是於九十年間即有短暫與巳○○共同詐欺,至九十 二年四月間再加入該集團?之後即作網路拍賣?)是,是 後來有學後,再至九十二年四月間又開始作。其餘之詳細 分工及行為均於警訊中講清楚了」、「(問:JUDY與 JERRY是何人?)我不知道,只知他二人是巳○○手下的 。他二人是作中華電信之申請與退費。我之部分只作網路 之部分」、「(問:人頭戶是何人拿來的?)是巳○○拿 來的,他只是把帳戶抄給我們」、「(問:在高雄之人頭 帳戶有幾本是由你提供?)四本,就是警察在我身上找到 的那四個是我提供的,那是我買的」、「(問:帳號何來 ?)我是以在巳○○地方作時所申請的帳號,後來我們再 用假的身份證號碼申請的」等語(九十三年偵字第一六七 號卷,第二十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承認犯 罪,起訴書中的犯罪事實虛擬寶物、網路詐欺、偽造署押 及信用貸款部分我承認」等語(見原審九十三年三月二十 二日準備程序筆錄)。
⒊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問:你有把錢交給哪 些人?)癸○○、阿中、阿榮都有,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 人,公司會叫我跟一些人聯絡,然後約定地點交錢給我」 、「我不會去記帳戶的名字,如果是在我身上找到的應該 就是,我通常只記密碼」、「(問:提領的款項有交給癸 ○○、玄○○巳○○?)我認識的只有這幾個,還有交 給其他人,我不認識」、「(問:錢大部分都拿給誰?) 不一定,癸○○玄○○巳○○,有時候他們也會叫其 他人我不認識的人過來收」、「都是穿插著交給癸○○玄○○巳○○,他們大概跟我收過二、三次,其他時候 都叫一些小朋友跟我拿,我並不認識」等語明確,復以證 人之身分具結證稱:「(問:是否認識癸○○?)見過一 次面,有一次與玄○○約在馬路旁邊,當時癸○○也在那 裡,第一次認識他是巳○○介紹的,當時巳○○說他有一 個朋友叫『肉庚』有一個工作要給我做,他就介紹我給我 認識,時間約九十二年三、四月間」、「(問:工作性質 為何?)幫他們作提款的工作」、「(問:巳○○有無說 老闆是誰?)老闆是肉庚」、「(問:提款領到的錢都交 給誰?)大約都是交給一個小弟,曾經交給一、二次巳○



○請他代為轉交給公司,另有一次請玄○○代為轉交」、 「(問:交給巳○○玄○○時,有無其他人在場?)交 給巳○○時沒有,交給玄○○時,癸○○在旁邊」、「是 巳○○說有一個朋友叫癸○○叫我幫他去領錢」、「(問 :被查獲時有一台信用卡的側錄機,是否你所有?)那是 從跳蚤市場買回來的」、「他們有需要,我去代購,要做 什麼我不知道」、「(問:他們所指為何人?)癸○○。 他是要我去外面找找看,我去買來到公司賺差額」、「( 問:百分之三的報酬是何人與你約定的?)當初巳○○介 紹工作時,就跟我說公司的規定是百分之三」、「(問: 人頭帳戶的戶名有哪些是你使用過的?)曾德諭、黃勝豐 、王永清,其他的沒有印象想不起來」等語。(見原審卷 三第287頁、卷四第50頁以下)又被告巳○○律師請求以 證人訊問同案被告辛○○,證人辛○○於本院交互詰問時 供稱:「(證人與被告巳○○如何認識?是否有金錢往來   ?)我與他在泡沫紅茶店認識,我跟他有借貸關係,我有 欠他錢,欠幾萬元,時間已久忘了正確數額。」、「(這 期間是否有還錢?)我有還過他錢。」、「(還他的錢從 何處來)我是多多少少還的。」、「(證人於南投地方法 院審理時曾經供述有幫癸○○領錢等語是否屬實?提示南 投地院案卷第四宗第四十六頁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筆錄 )是的。」、「(證人於原審有供稱領來的錢交給巳○○ 是否屬實?)我是請巳○○轉交給癸○○,我那時只有請 他轉交沒有說錢如何來的。」、「(請巳○○轉交幾次? )只有這一次。」、「(於原審有供稱認識癸○○是巳○ ○介紹,是否屬實?)當時是巳○○癸○○處有工作, 叫我過去幫忙,所以認識癸○○。」、「(巳○○是否有 告訴你工作性質?)他說要我幫忙跑銀行。」、「(是否 有說薪水如何計算?)他沒說。」、「(於原審是否供述 一萬元可以領三百元報酬?)這是癸○○告訴我的。」等 情(見本院卷三第93頁以下)。
⒋證人天○○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七月到九 十二年九月初,大部分都到網咖登錄資料,如果被害人有 無匯款時,我就會到進化北路問癸○○要匯到哪個帳戶, 帳戶的資料都是癸○○提供,也是癸○○聯絡別人去領款 」、「我分百分之四十,是癸○○將錢交給我的」、「還 有一位綽號叫阿智的人,跟我一起從事虛擬寶物詐欺的工 作」、「我只記得兩個,曾德諭、黃勝豐」等語。 ⒌又被告子○○於92年6月間入獄後,猶分別寫信於被告巳 ○○、癸○○玄○○等人,信中明載「「‧‧我雖人不



在公司,但是事情都有妥善的安排,希望你們專心業務, 十七月份很快既過,我衷心希望能與大家長久遠的共事, 公司有文化規章與目標,阿忠(即玄○○)希望你能多費 心達成,這一年五月除了業務遇到困難與我面會,我會解 決外,肉粳(即癸○○)上班時間保持個人電話暢通,若 有訊息,必定會收到,我將公司制度化後,希望全體也能 遵守努力‧‧我有長遠的計畫希望同仁能了解,交待豬肉 結帳完轉帳至肉粳帳目做好,否則我就叫他罰站‧‧」「 ‧‧豬肉給我看過六月份總績效四十來萬,似乎不是很理 想,假若這個月的業務仍有疑問請告知,我會告訴你們一 個方案,目前業務是小金卡,或是阿福?小金卡如同我先 前所說的空間很大,廣告業務與名單尋找是客戶最快進入 之方式,再接下來就是話術問題‧‧還是公關內部留一線 公關電話,平日每星期一次測試電話,大區域要告知傳話 ‧‧」「就如我託付你業務水準要做到先前四、五百萬之 水準,幫我了解公司帳務登錄起來,我將來對帳時之憑根 ‧‧」「‧‧公司員工需要你(即癸○○)的精神鼓舞‧ ‧阿榮(即巳○○)你應明白說何種話及角色,將公司帳 務查知告訴我弟,那些收入對我重要,你理應明白,撐著 點明年九十三年報假釋,九十四年初就回去了,一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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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