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4年度,677號
TPHV,94,上,677,2006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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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七七號
上 訴 人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前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成電機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貳佰捌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本訴部分新台幣貳佰肆
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反訴部分新台幣肆拾萬元),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駿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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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