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
第79號,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基隆市○○街73號「三合百貨行」獨資商號之 負責人,為從事牙膏、電池、刮鬍刀等物品之批發業者。其 於民國(下同)93年1月間,明知其在外債務高達新臺幣( 下同)四至五百萬元,負債已大於資產(起訴書誤載為「資 產大於負債」,業經實行公訴檢察官當庭以言詞更正在卷) ,為清償在外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 概括犯意,隱匿其資力狀況不佳之情,自93年1月28日起, 至同年4月19日止,連續向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 慶公司)之基隆區業務員周政廷大量進貨(進貨日期、貨物 種類、數量、金額,均詳如附件如附表所示),其中93年1 月28日至2月14日之貨款678,188元,於同年2月25日左右寄 單後,同年3 月25日左右,甲○○開立其華南商業銀行七堵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支票4張,僅於93年4月12日、 同年月20日,各兌現票面金額223,000元之支票1張(票號為 :0000000號、0000000號),其餘2張支票(票號為:00000 00號、00000 00號;票面金額為:221,000元、11,180元; 票載發票日均為:93年4月30日)則經甲○○提示付款均遭 退票。另自93年2月25日起,至同年4月19日止之該段期間所 進貨之貨款共計2,327,769元,亦均未清償,使德慶公司受 有2,559,949元之貨款損失。嗣上開支票退票後,德慶公司 所屬業務員前往甲○○營業處所,發現甲○○已搬離,德慶 公司始知受騙上當。
二、案經德慶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於93年1月間,即知在外之債務
已高達四至五百萬元,且自93年1月28日起,至同年4月19 日止,連續向德慶公司大量進貨,而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進貨 日期、貨物種類、數量及金額,並開票付款以及退票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係因89年11月、 90年9月間,象神、納莉颱風接連來襲,倉庫淹水造成堆放 貨品遭受嚴重損失,資金周轉出現缺口,除時常利用客票貼 現支付廠商貨款外,有時為求變現,也會以低於成本價之價 格出售黑人牙膏之類市場熱門商品,以清償用支票向友人調 現金之利息,嗣於93年4月30日因資金周轉失靈、存款不足 而遭退票,並非蓄意詐騙告訴人云云。
二、經查:
㈠有關被告係三合百貨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獨資商號 負責人,長期向告訴人批發進貨黑人牙膏、刮鬍刀等類貨物 ,再銷售至下游零售商,賺取其間差價,被告針對93年1 月 28日至同年2 月14日之進貨款項,開立其華南商業銀行七堵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支票4張,僅於93年4月12日、 同年月20日,各兌現票面金額為223,000元之支票1張(票號 各為:0000000號、0000000號),其餘2 張支票(票號各為 :0000000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各為:221,000元、11, 180元;票載發票日均為:93年4月30日)經告訴人提示付款 ,均於93年4月30日退票;另自93年2月25日起,至同年4 月 19日止之進貨款項共計2,327,769元,亦未清償,被告自93 年4月30日開始退票,同年5月21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 絕往來之事實,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偵查卷附客戶銷貨 簡要表(91年1月至92年12月31日)、出貨單(93年3月25日 至4月19日)、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93年12月23日華七字 第0227號函暨存款往來明細表、該帳戶票號0000000、00000 00號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客戶寄單表(93年2月21日至3月20 日)、客戶請款單(93年3月23日至4月20日)、客戶別銷貨 明細表(93年1月28日至2月17日)、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明細表、三合百貨行銷貨統一發票存根聯(93年 1月至4月)可稽。
㈡又觀諸前揭2份客戶銷貨簡要表(91年1月至92年12月31日) ,可知被告於91年整年僅向告訴人進貨336037元,92年整年 亦僅進貨0000000元,然93年1月底至2月中旬,即向告訴人 密集進貨,扣除銷貨退回金額後之貨款仍高達678188元,顯 然高出91年整年之進貨額,且被告於該批貨款尚未繳清時, 又向告訴人密集進貨高達2,327,769元,顯見被告自93年1月 至4月19日間係大量、密集向告訴人德慶公司進貨,且其進 貨數量暨金額均逾往昔甚多,復參之證人周政廷於偵訊中明
確證稱,被告曾於93年4月20日至26號間向其下牙膏訂單, 表示欲進貨,然其因被告之前進貨金額,已逾百萬,故拒絕 之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偵緝字第194號卷第70頁 )。再者,被告本係主張告訴人之業務員在93年4月20日至 30日間,曾問其是否又再進貨,但為其所拒云云,惟聽聞證 人周政廷之前開證述後,旋即翻異前詞,改稱確實證人未請 其進貨之情形(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偵緝字第194號卷 第71頁),由此足證,被告明知其無力清償貨款,而於93年 1月至4月19日間,利用告訴人對彼等多年交易往來之信賴, 以異常大量進貨之方式,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出貨,嗣於93 年4月20日後仍欲以相同之方式,再向告訴人進貨,惟被業 務員所拒,益徵被告於93年1月至4月19日間確有連續詐欺之 行為。
㈢至被告一再辯稱其無詐欺之故意云云,然被告已自承其明知 負債已高達四至五百萬元,猶於93年1至4月向告訴人大量進 貨黑人牙膏貨物,並將上開貨物銷售一空,以供己清償債務 等情,則被告長期以來既係利用客票貼現之分式支付廠商貨 款,亦即用後批貨賣出所得價款來支付前批貨積欠之債務, 且也會以低於成本價之價格出售商品,以求變現,清償債務 ,顯見被告係以寅吃卯糧之方式,經營事業,被告無法諉稱 不知其資金缺口日益擴大,衡諸經驗法則,被告於93年1 月 間應明知其債務龐大,無法再藉由前述客票貼現之分式清償 債務,始向告訴人以大量、密集之方式進貨,並將貨物銷售 一空,以供己清償債務,絕非如被告所辯於94年4月30日始 知悉,其資金周轉失靈、存款不足而跳票。從而,被告確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有詐欺之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 係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尚非可採,犯行堪予認 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 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 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 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 新法第2條第1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 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先後2次詐欺取財之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未予詳查,遽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未合,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
訴,指摘原判決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 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所 生危害之程度,及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尚未清償全部債務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又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 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 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進貨日 │貨物名稱、種類 │數量 │金額(元) │
│ │ │ │ │
├────┼──────────────┼─────┼──────────┤
│93.1.28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75克 │3240支 │ 140972 │
├────┼──────────────┼─────┼──────────┤
│93.1.31 │黑人亮白含氟牙膏160克-NEW │3240支 │ 152345 │
├────┼──────────────┼─────┼──────────┤
│93.2.11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75克黑 │3600支 │ 156636 │
│ │人牙膏白綠雙星160克-NWE 亮白│1800支 │ 80784 │
│ │160克*2+亮白20克(黑人牙膏)│600組 │ 56454 │
├────┼──────────────┼─────┼──────────┤
│93.2.14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75克 │1440支 │ 62654 │
├────┼──────────────┼─────┼──────────┤
│93.2.25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 │ │0000000 │
│至 │ │ │ │
│93.3.22 │ │ │ │
├────┼──────────────┼─────┼──────────┤
│93.3.25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75克 │4320支 │ 187082 │
│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00克*3 │480組 │ 38171 │
│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00克 │1880支 │ 80352 │
├────┼──────────────┼─────┼──────────┤
│93.3.29 │黑人潔齒配方牙膏250克*2+香皂│720組 │ 84960 │
│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00克 │2160支 │ 60274 │
├────┼──────────────┼─────┼──────────┤
│93.4.2 │黑人潔齒配方牙膏250克*2+香皂│480組 │ 56640 │
│ │潔牙粉140克 │720罐 │ 18457 │
│ │黑人白綠雙星100克*2+黑人彈力│720組 │ 67680 │
│ │牙刷 │ │ │
├────┼──────────────┼─────┼──────────┤
│93.4.9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75克 │2160支 │ 93991 │
│ │黑人亮白含氟牙膏160克-NWE │2160支 │ 101561 │
├────┼──────────────┼─────┼──────────┤
│93.4.14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75克 │2520支 │ 109656 │
│ │黑人亮白含氟牙膏160克-NWE │1440支 │ 67707 │
├────┼──────────────┼─────┼──────────┤
│93.4.19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175克 │2880支 │ 125321 │
│ │黑人白綠雙星160克*2+黑人彈力│240組 │ 21431 │
│ │牙刷 │ │ │
│ │黑人先進潔齒配方牙膏250克 │1440支 │ 80709 │
│ │烏爪刀片5入 │72片 │ 8023 │
│ │烏爪刀架2入 │72支 │ 5794 │
│ │烏爪潤滑刀片5入 │72組 │ 8914 │
│ │烏爪潤滑刀架2入(瑞士刀) │72支 │ 8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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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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