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712號
MLDM,95,易,712,200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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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5樓
      甲○○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4338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
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乙○○甲○○為 夫妻關係,居住在苗栗縣竹南鎮公館里7 鄰大埔頂7 之30號 5 樓,與居住於上址6 樓之MEHRA PREM VIJAYJOHN(英國籍 人)、陳淑靖夫妻係鄰居關係。MEHRA PREM VIJAYJOHN夫妻 因上址六樓樓頂有漏水問題,因而雇工施作防水漆時,將甲 ○○夫妻原放置六樓樓頂上之曬衣架移開以便利工作,因而 引發甲○○夫妻之不滿,於民國95年7 月15日凌晨零時許, 在上址六樓樓梯之公共空間公然以台語:「死阿豆仔」、「 臭阿豆仔」「爛趴比較大會幹死人」、「幹你娘、死外國人 」等不堪入耳之言詞加以辱罵MEHRA PREM VIJAY JOHN (經 陳淑靖翻譯而瞭解該辱罵之內容),稍後,甲○○至上址六 樓樓頂,手持花盆及磚塊數個,砸向MEHRA PREM VIJAYJOHN 雇工已施工完成之樓頂板水泥及防水漆上,造成其等所有施 作完成之水泥樓板及防水漆凹陷損壞,對於MEHRA PREMVIJA YJOHN 夫妻之財產造成損害;MEHRA PREM VIJAY JOHN 因聽 見樓上有巨大聲響,上至六樓頂發現上情,並以英語發音勸 阻甲○○:妳喝醉了,趕緊回家休息等語,不料,甲○○仍 以「死阿豆仔」、「幹你娘」等不堪入耳之言詞接續加以辱 罵(事後經陳淑靖翻譯而瞭解該辱罵之內容)。乙○○事後 知悉上情,乃於同年7 月15日21時30分許,在上址前車庫等 候,發現MEHRAPR EMVIJA Y JOHN 與陳淑靖夫妻駕車返家, 即憑藉幾分酒意趨前理論,並公然以台語:「幹你娘、死外 國人」、「哭父」等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而於陳淑靖撥打 電話報警時,甲○○並自前方不遠處衝至陳淑靖面前,接續 以台語:「幹你娘」等言詞辱罵;另乙○○於發現MEHRAPRE M VIJAYJOHN 欲進入車輛後座拿取皮包時,竟以雙手強拉ME HRA PREMVIJAY JOHN之腰部及胸下部位,造成MEHRA PREMVI JAY JOHN受有疑似胸部及左上臂挫傷與左協腹紅腫約3 ×3 及3 ×2 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之罪嫌;被告 甲○○所涉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54 條毀 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淑靖、MEHRA PREM VIJAY JOHN 夫妻告訴被 告乙○○甲○○均犯公然污辱罪、甲○○犯毀棄損壞罪、 乙○○犯傷害罪等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罪、第354 條毀損罪及第277 條第1 項傷害之罪, 依刑法第314 條、第357 條、第28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陳淑靖、MEHRA PREM VIJAY JOHN 夫妻撤回 其等告訴,有本院95年10月23日和解筆錄在卷可參,依照上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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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