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花蓮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被告已於均院審 理時坦承所有犯行,且家中尚有高齡父母及2名幼子需被告 安置,請求本院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95年度易字第294號竊盜案件,前 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 裁定於95年9月22日羈押,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雖其坦 承全部犯行,惟所涉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 重竊盜罪嫌,且前有竊盜前科,是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實無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 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