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8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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