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87號
TNDV,95,補,287,200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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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8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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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