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台南縣官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蔡新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1,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 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蔡新添於民國85年6月21日邀同案外人蔡新仁、蔡 哲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 民國92年6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蔡新添 僅繳納本息至民國88年9月25日,尚欠本金1,928,570元,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惟案外人蔡新仁已歿,由相 對人蔡陳月里繼承後,即於民國95年4月6日將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四、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以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本件 相對人蔡陳月里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故該部分應予以駁 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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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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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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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官田鄉 ○○○段 │221-4 │建│15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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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官田鄉 ○○○段 │221-15│建│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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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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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陽│騎│合│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號│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台│樓│計│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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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臺南縣官田鄉│臺南縣官│2層樓房 │64│80│6.│18│16│平│全部 │ │
│ │1-│官田村中脇45│田鄉中脇│加強磚造│.1│.0│19│.1│8.│方│ │ │
│ │15│號 │段221-4 │ │0 │7 │ │6 │52│公│ │ │
│ │ │ │、221-15│ │ │ │ │ │ │尺│ │ │
│ │ │ │地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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