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261號
TNDV,95,拍,1261,2006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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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尚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陳樹榮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82年4月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9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陳樹榮於民國87年7月23日邀同案外人陳尚和、陳 樹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30,000元,借款期限至 民國107年7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陳樹榮 自95年5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24,758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 陳尚和已於民國88年9月22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 於民國94年2月5日合併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 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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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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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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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1446│建│256 │1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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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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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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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5層樓房 │82│82│平│鋼筋│6.│平│全部 │ │
│ │75│中山南路43巷│康市六甲│鋼筋混凝│.3│.3│方│混凝│77│方│ │ │
│ │ │9之2號 │頂段1446│土造 │0 │0 │公│土造│ │公│ │ │
│ │ │ │地號 │ │ │ │尺│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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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1386建號,權利範圍:1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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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