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4278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臺北市○○區○○路34之4號5樓,非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