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153號
TNDM,95,訴,1153,200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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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國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詹國寶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95年01月29日執行完畢, 詹國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期滿,於94年07月 11日執行戒治完畢釋放;其復於5年內之95年05月29日前2、 3日內,基於概括之犯意,多次在其台南縣安定鄉蘇林村住 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警於95年05月30日採其 尿液送驗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詹國寶業於95年6月11日死亡,此有台南縣安定 鄉戶政事務所95年9月26日號函附之被告詹國寶除戶戶籍謄 本1份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悉愛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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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