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87年度,625號
TPSV,87,台聲,625,19981119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顏清泉
右聲請人因與顏清淵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雖有明定,惟訴訟中縱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是否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仍得斟酌情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非謂祇須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即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查聲請人與顏清淵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雖指證人顏復到於本件訴訟為偽證,已提出告訴為由,聲請法院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證人顏復到於本件訴訟是否為偽證?其證言是否可採?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予以判斷真偽,本案尚無因此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又聲請人援引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與其聲請意旨無關,附此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