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吳明英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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