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87年度,607號
TPSV,87,台聲,607,199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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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吳明英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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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