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73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議人即 永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 統一編號: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6月14日所為之裁決處
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永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永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6K-883號營業大貨曳引車 ,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十三時五十六分許,由駕駛執 照受註銷處分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駕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一百七十七公里處,經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駕駛人使用註銷之駕駛 執照駕駛聯結車行駛公路,製單舉發後,再由原處分機關即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以違規事實明確, 依照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 幣(下同)六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等語。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雇用之司機甲○○於九十五年 五月三十日十三時五十六分,駕駛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6K-8 83號營業大貨曳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一百七十七公里處 ,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駕駛人使用 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行駛公路,依照處罰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裁處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罰鍰六萬元、吊 扣汽車牌照三個月;惟異議人於同年四月十日雇用甲○○時 ,即向甲○○查問其駕駛執照是否有效,經其答覆有效並將 其駕駛執照正本交予異議人查核後,由異議人當場影印留存 ,異議人確實已善盡查證甲○○駕駛執照是否有效之責任; 且甲○○因個人違規事件經裁決機關逕行註銷駕照,其未據 實將上情告以異議人,若由異議人承擔其過失,顯有不公, 故異議人並非應負擔罰鍰之人,希望貴院明察等語。三、經查:
(一)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6K-883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於九十五 年五月三十日十三時五十六分許,由異議人所雇用之司機 甲○○駕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一百七十七公里處,經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駕駛人使用註銷之 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行駛公路,製單舉發之違規事實,雖 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且有該局公警局交 字第Z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單附卷可佐 。惟證人甲○○前曾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經警舉發行 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復由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稱麻豆監理站)依照 修正前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裁處罰鍰二千四百元及逾 期未繳罰鍰即吊扣駕駛執照,嗣因上開裁決書以寄存送達 方式送達,嗣證人甲○○未依限繳納罰鍰,麻豆監理站乃 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依修正前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 一款規定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此有該站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六日麻監裁罰字第75-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麻豆監理站送達證書、駕照基本資料(吊扣銷 歷史情況)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參以證人甲○○於九十 五年八月九日本院調查時結證稱:「(何時知道駕照被註 銷?)是在95年5月30日被警察查獲時才知道的。」、「 (當時姓周的有無跟你查詢任何應徵的事項?)有。他有 問我有無駕照,我說有,那時我是持職業聯結車的駕照。 」、「(根據法院函調的資料你在應徵工作時駕照已經遭 註銷,你是否知道?)我確實不知道。」等語,及卷附異 議人聲明異議狀所附甲○○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影本一紙 ,足認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麻豆監理站對證人甲○○之 裁罰,雖因該裁決書以寄存送達方式已生法律效果,然實 際上證人甲○○並不知其上揭違規行為業已裁罰,進而導 致未繳納罰款而吊銷其駕駛執照,故證人甲○○於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向異議人應徵司機一職時,顯未獲悉其駕照業 已遭逕行註銷甚明。
(二)按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 受本條之處罰,修正前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定 有明文。本件異議人所雇用之司機甲○○於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向異議人應徵司機一職時,即不知其駕照業已遭逕行 註銷,一如前述,復於應徵時提供駕照影本予異議人,其 駕照有效日期至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有該駕照影本一 紙附卷可稽,足認異議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 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異議人 即不受修正前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處 罰。
(三)綜上,原處分機關僅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6K-883號營業
大貨曳引車,由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之甲○○駕車,即依據 修正前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對異議人予 以裁罰,並未查證同法條第四項之免責事由,於法即有未 合,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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