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569號
TPDV,95,除,2569,200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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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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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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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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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飛強針車有限公司 │台北商銀龍江分行 │95年3月15日 │50,400元 │QL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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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強針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