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天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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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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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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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翔自動高科技有限│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95年2月28日 │3,080元 │0000000 │ │
│ │公司 趙連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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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翔自動高科技有限│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95年2月28日 │70,900元 │0000000 │ │
│ │公司 趙連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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