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億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以95年度催字第231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5年7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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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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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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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利志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25日 │ 26,500元│ 0000000│ │
│ │陳雲姿 │限公司松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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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利志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25日 │ 1,300元│ 0000000│ │
│ │陳雲姿 │限公司松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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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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