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216號
TPDV,95,重訴,1216,200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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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216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崴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元或同面額之九十四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崴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瑞公司 )邀同被告丁○○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4,0 59,500 元,並約定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繳款日及償還方式 ,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詎被告崴瑞公司僅繳至如附表一所 示之最後繳息日,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被告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欠原告本金14,059,5 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屢向被告催 討,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所示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事實及所提證據,並不爭執,但 希望原告能降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



貸書、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等影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 辯論時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本件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 實。被告崴瑞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 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 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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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