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902號
TPDV,95,訴,9902,2006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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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902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築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壹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柒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融資貸款契約書約定條 款第6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 10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築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築作室內 裝修工程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4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 王啟洋、王蘇玉葉擔任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融資貸款契約 書,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限為自 93年10月4日起至96年10月4日止,約定利率按年息10%固定 計付,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如有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 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築作室內裝修工程公司自94年11月3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上列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 積欠伊本金2,018,4 48元及自94年11月4日起算之利息暨自 同年12月5日起算之違約金。爰依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 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及一



般放款全部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2頁、第15至 16頁),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20頁),亦皆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 而,原告依據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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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