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824號
TPDV,95,訴,9824,2006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824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球整合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放款借據一紙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全球整合傳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7月 28日邀同其餘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用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利息按 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91%計算,被告應自93年8月5日起以 每月為一期,共分60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逾期 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自95年8月5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約本 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819,501元及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提 出放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客戶動用還款繳息查詢單各一件 為證。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動用 還款繳息查詢單各一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及假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整合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