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68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宇睿科技有限公司
號1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柒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宇睿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 93年9月20日邀 同被告甲○○、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1日起至 96 年9月21日止,利息按年息8%計算,共分36期,按期定額 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 需按借款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照約定利率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 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宇睿科技有限公司自94年9月 21 日起即未依約繳交本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至今仍 積欠原告本金2,078,582元,依融資貸款契約書第4條之約定 ,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甲○○、丙 ○○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借 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影本 1份 、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影本 2份、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
影本 2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 2,078,582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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