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8448號
TPDV,95,訴,8448,200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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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44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貸款契約書第16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領航服飾 有限公司,於95年7月18日變更為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領航公司)於民國93年3月10日邀同被告乙○○、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 期間至97年3月10日,約定利息年息9.99%,借款人應自借款 日起按月分60期按約定金額攤還,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 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 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領航公司自95年5月11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依兩造間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領航 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迭經催 討,未獲清償,被告戊○○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 對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尚欠之借款



2,296,968元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分段式貸款契 約書暨約定書、客戶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均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借款 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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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告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