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97號
TPDV,95,訴,2097,2006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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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甲○○
            之2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律師
被   告 勤實佳房屋仲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士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九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勤實佳不動產仲介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勤實佳房屋仲介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被告勤實 佳房屋仲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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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實佳房屋仲介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