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林玉韻即泰樂食品行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鴻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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