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047號
TPDV,95,訴,1047,200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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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林玉韻即泰樂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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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