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
捌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柒
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