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79號
TPDV,95,補,879,200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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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
捌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柒
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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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