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織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592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 訴字第67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最後送達相對 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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