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538號
TPDV,95,聲,3538,200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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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38號
聲 請 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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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