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38號
聲 請 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