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610號
TPDV,95,聲,2610,2006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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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1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理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欣漢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欣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65號4樓。法定代理人卓明宗住臺北市大安區○○○路2段65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理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欣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7號11樓之2。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區○○路286號8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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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