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9668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