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1966號
TPDV,95,票,119668,2006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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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9668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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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