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方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230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085 號、10
5 年度偵字第24212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胡方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並應向張祐峻、林進宏、李庭萱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履行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胡方平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係供自己使用之 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 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將可能幫助不 法集團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以遂行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 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該他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 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 5 年6 月13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桃園區鶯桃路某統一便利商 店,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樹林頭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提款卡密碼等物,以黑貓宅急便宅配至嘉義市○○路000 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另接續於10 5 年6 月13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 商店,以宅配通寄送其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桃興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提款卡密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陳 道宗」使用,嗣上開成員取得胡方平之前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方式,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 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胡方平如附 表一所示銀行帳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胡方平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此外並 有如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據,足認被告具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 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郵局 、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再由該他 人輾轉提供某詐欺集團使用,迨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 ,持以向被害人詐取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 意而為,惟此僅係就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屬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分 兩次交付郵局、元大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之 行為,係交付予同一詐欺集團使用,此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接續 幫助詐欺取財行為(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 參照)。再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 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係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尚無 適用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規 定之幫助3 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之情形,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將個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他人,使他人得利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增加被害 人事後向詐欺犯罪者追償、查緝之困難,使詐欺者得以隱匿 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礙刑事犯罪偵查,愈使 之肆無忌憚,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然考量被告並於 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到庭之被害人均達 成和解,到庭之被害人均表達願意原諒之態度,兼衡其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業 已與到庭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而到庭之被害人同意將和解內 容列為緩刑條件等情,業據各該被害人陳述在卷,並有和解 筆錄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按緩刑宣告,得斟酌
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 與被害人已達成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和解條件,有和解筆錄 1 份附卷可查,為使被害人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促被告 履行債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參酌 被告與被害人所達成之和解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如主文所示之內容,以觀後效。倘被 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 時間 │ 詐騙方式 │匯入款項之時間、│ 帳戶 │ 金額 │ 證據資料 │
│ │/被害 │ │ │地點及帳戶 │ │(新臺幣)│ │
│ │人 │ │ │ │ │ │ │
├──┼───┼──────┼─────────┼────────┼────────┼─────┼──────────┤
│ 1 │張祐峻│105年6月13日│佯稱網路購物(天龍│於105年6月14日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9,985元 │①告訴人張祐峻於警詢│
│ │(告訴│晚間8時50分 │網路書店)付款方式│午6時16分許,在 │公司新竹樹林頭郵│ │ 時之證述(見北檢10│
│ │人) │許 │設定錯誤,須至提款│屏東縣屏東市勝利│局帳號「0000000-│ │ 5 偵17710 號影卷第│
│ │ │ │機操作解除付款設定│路某處,匯款至被│0000000 」號帳戶│ │ 24頁至第25頁【同10│
│ │ │ │。 │告胡方平申辦之中│,戶名:胡方平 │ │ 5 偵24212 號卷第15│
│ │ │ │ │華郵政新竹樹林頭│ │ │ 頁至第17頁】) │
│ │ │ │ │郵局帳戶內。 │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 │ │ │ │ │ │ │ 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
│ │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見北檢105 偵1771│
│ │ │ │ │ │ │ │ 0 號影卷第56頁、第│
│ │ │ │ │ │ │ │ 66頁、第75頁、第90│
│ │ │ │ │ │ │ │ 頁至第91頁【同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18頁│
│ │ │ │ │ │ │ │ 至第、第20頁、第24│
│ │ │ │ │ │ │ │ 頁至第27頁、第29頁│
│ │ │ │ │ │ │ │ 】) │
│ │ │ │ │ │ │ │③被害人張祐峻金融卡│
│ │ │ │ │ │ │ │ 3 張正面影本(見北│
│ │ │ │ │ │ │ │ 檢105 偵17710 號影│
│ │ │ │ │ │ │ │ 卷第114 頁【同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32頁│
│ │ │ │ │ │ │ │ 至第33頁】) │
│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5 年7 月18日儲│
│ │ │ │ │ │ │ │ 字第1050122828號函│
│ │ │ │ │ │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見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12頁│
│ │ │ │ │ │ │ │ 至第14頁) │
├──┼───┼──────┼─────────┼────────┼────────┼─────┼──────────┤
│ 2 │向開俊│105年6月14日│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於105年6月14日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8,456元 │①告訴人向開俊於警詢│
│ │(告訴│下午5時30分 │式設定錯誤,須至提│間7 時15分許(起│公司新竹樹林頭郵│ │ 時之證述(見105 偵│
│ │人) │許 │款機操作解除付款設│訴書誤載為晚間7 │局帳號「0000000-│ │ 16372 號卷第66頁至│
│ │ │ │定。 │時31分),在高雄│0000000」號帳戶 │ │ 第67頁【同105 偵24│
│ │ │ │ │市仁武區永宏巷2 │,戶名:胡方平 │ │ 212 號卷第34頁至第│
│ │ │ │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 │ 36頁】) │
│ │ │ │ │,匯款至被告胡方│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平申辦之中華郵政│ │ │ 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 │ │ │ │新竹樹林頭郵局帳│ │ │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 │ │ │ │戶內。 │ │ │ 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見105 偵16372 號│
│ │ │ │ │ │ │ │ 卷第68頁至第70頁、│
│ │ │ │ │ │ │ │ 第73頁至第74頁【同│
│ │ │ │ │ │ │ │ 105 偵24212 號卷第│
│ │ │ │ │ │ │ │ 38頁至第39頁、第41│
│ │ │ │ │ │ │ │ 頁至第42頁】 │
│ │ │ │ │ │ │ │③花旗(臺灣)銀行存│
│ │ │ │ │ │ │ │ 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 │ │ │ │ │ 本(見105 偵16372 │
│ │ │ │ │ │ │ │ 號卷第78頁【同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46頁│
│ │ │ │ │ │ │ │ 】) │
│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5 年7 月18日儲│
│ │ │ │ │ │ │ │ 字第1050122828號函│
│ │ │ │ │ │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見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12頁│
│ │ │ │ │ │ │ │ 至第14頁) │
├──┼───┼──────┼─────────┼────────┼────────┼─────┼──────────┤
│ 3 │陳威豪│105年6月14日│佯稱係多益英檢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①29,985元│①告訴人陳威豪於警詢│
│ │(告訴│下午5時33分 │,表示因電腦系統出│日晚間7 時19分、│公司新竹樹林頭郵│②5,985元 │ 時之證述(見105 偵│
│ │人) │許 │問題重複報名繳費,│7 時36分許,分別│局帳號「0000000-│ │ 24212 號卷第47頁至│
│ │ │ │須至提款機操作解除│於桃園市中壢區日│0000000」號帳戶 │總計35,970│ 第47頁背面) │
│ │ │ │付款設定。 │新路24號全家便利│,戶名:胡方平 │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商店及66號統一便│ │ │ 案件紀錄表、桃園市│
│ │ │ │ │利商店,存款至被│ │ │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 │ │告胡方平申辦之中│ │ │ 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華郵政新竹樹林頭│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郵局帳戶內。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見10│
│ │ │ │ │ │ │ │ 5 偵24212號卷第49 │
│ │ │ │ │ │ │ │ 頁至第51頁) │
│ │ │ │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 表(見105 偵24212 │
│ │ │ │ │ │ │ │ 號卷第52頁) │
│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5 年7 月18日儲│
│ │ │ │ │ │ │ │ 字第1050122828號函│
│ │ │ │ │ │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見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12頁│
│ │ │ │ │ │ │ │ 至第14頁) │
├──┼───┼──────┼─────────┼────────┼────────┼─────┼──────────┤
│ 4 │葉振羽│105年6月14日│佯稱網路購物(HITO│於105年6月14日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13,125元 │①告訴人葉振羽於警詢│
│ │(告訴│下午5時50分 │本舖)付款方式設定│午7時31分許,在 │公司新竹樹林頭郵│ │ 時之證述(見105 偵│
│ │人) │許 │錯誤,須至提款機操│金門縣金城鎮民生│局帳號「0000000-│ │ 16372 號卷第37頁至│
│ │ │ │作解除付款設定。 │路土地銀行金門分│0000000」號帳戶 │ │ 第37頁背面【同105 │
│ │ │ │ │行,匯款至被告胡│,戶名:胡方平 │ │ 偵24212 號卷第55頁│
│ │ │ │ │方平申辦之中華郵│ │ │ 至第56頁】) │
│ │ │ │ │政新竹樹林頭郵局│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帳戶內。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 │ │ │ │ │ │ │ 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 │ │ │ │ │ │ │ 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機制通報單、受理各│
│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見10│
│ │ │ │ │ │ │ │ 5 偵16372 號卷第41│
│ │ │ │ │ │ │ │ 頁至第42頁、第44頁│
│ │ │ │ │ │ │ │ 、第46頁【同105 偵│
│ │ │ │ │ │ │ │ 24212 號卷第57頁至│
│ │ │ │ │ │ │ │ 第至第59頁、第61頁│
│ │ │ │ │ │ │ │ 、第66頁至第67頁】│
│ │ │ │ │ │ │ │ ) │
│ │ │ │ │ │ │ │③告訴人葉振羽臺灣土│
│ │ │ │ │ │ │ │ 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 │ 頁影本、自動櫃員機│
│ │ │ │ │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 │ 105 偵16372 號卷第│
│ │ │ │ │ │ │ │ 38頁至第40頁【同 │
│ │ │ │ │ │ │ │ 105 偵24212 號卷第│
│ │ │ │ │ │ │ │ 63頁至第64頁】) │
│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5 年7 月18日儲│
│ │ │ │ │ │ │ │ 字第1050122828號函│
│ │ │ │ │ │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見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12頁│
│ │ │ │ │ │ │ │ 至第14頁) │
├──┼───┼──────┼─────────┼────────┼────────┼─────┼──────────┤
│ 5 │張馨羽│105年6月14日│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於105年6月14日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9,989元 │①告訴人張馨羽於警詢│
│ │(告訴│下午6時54分 │式設定錯誤,須至提│間7時36分許,在 │公司新竹樹林頭郵│ │ 時之證述(見105 偵│
│ │人) │許 │款機操作解除付款設│臺北市中山區南京│局帳號「0000000-│ │ 24212 號卷第68頁至│
│ │ │ │定。 │東路1段132巷8號 │0000000」號帳戶 │ │ 第70頁) │
│ │ │ │ │統一便利商店,匯│,戶名:胡方平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 │款至被告胡方平申│ │ │ 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
│ │ │ │ │辦之中華郵政新竹│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樹林頭郵局帳戶內│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 │ │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 紀錄表、陳報單(見│
│ │ │ │ │ │ │ │ 105 偵24212 號卷第│
│ │ │ │ │ │ │ │ 72頁至第78頁) │
│ │ │ │ │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5 年7 月18日儲│
│ │ │ │ │ │ │ │ 字第1050122828號函│
│ │ │ │ │ │ │ │ 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見105 │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12頁│
│ │ │ │ │ │ │ │ 至第14頁) │
├──┼───┼──────┼─────────┼────────┼────────┼─────┼──────────┤
│ 6 │林進宏│105年6月14日│佯稱網路購物(小三│分別於105年6月14│元大商業銀行桃興│①29,987元│①告訴人林進宏於警詢│
│ │(告訴│下午6 時40分│美日平價美妝)付款│日晚間7時36分、8│分行帳號「209420│②5,012元 │ 時之證述(見105 偵│
│ │人) │許(起訴書誤│方式設定錯誤,須至│時2分、8分許,在│00000000」號帳戶│③25,017元│ 24212 號卷第82頁至│
│ │ │載為下年4 時│提款機操作解除付款│基隆市中正區八斗│,戶名:胡方平 │ │ 第85頁) │
│ │ │36分) │設定。 │街14號基隆八斗子│ │總計60,016│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郵局及基隆市某處│ │元 │ 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
│ │ │ │ │,匯款至被告胡方│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平申辦之元大銀行│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桃興分行帳戶內。│ │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見105 偵24212 │
│ │ │ │ │ │ │ │ 號卷第86頁至第90頁│
│ │ │ │ │ │ │ │ 、第91頁至第92頁)│
│ │ │ │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 表(見105 偵24212 │
│ │ │ │ │ │ │ │ 號卷第94頁) │
│ │ │ │ │ │ │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5 年7 月27│
│ │ │ │ │ │ │ │ 日元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5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
│ │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見10│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9 頁│
│ │ │ │ │ │ │ │ 至第11頁) │
├──┼───┼──────┼─────────┼────────┼────────┼─────┼──────────┤
│ 7 │李庭萱│105年6月14日│佯稱係多益英檢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14│元大商業銀行桃興│①29,985元│①告訴人李庭萱於警詢│
│ │(告訴│下午6時52分 │,表示因電腦系統出│日晚間7時50分、8│分行帳號「209420│②29,985元│ 時之證述(見105 偵│
│ │人) │許 │問題重複報名繳費,│時7分許,在臺北 │00000000」號帳戶│ │ 24212 號卷第98頁至│
│ │ │ │須至提款機操作解除│市中正區新生南路│,戶名:胡方平 │總計59,970│ 第99頁) │
│ │ │ │付款設定。 │台新銀行、臺北市│ │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中正區新生南路1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陳│
│ │ │ │ │段126之7號統一便│ │ │ 報單(見105 偵2421│
│ │ │ │ │利商店,存款至被│ │ │ 2 號卷第100頁至第1│
│ │ │ │ │告胡方平申辦之元│ │ │ 03頁、第105頁) │
│ │ │ │ │大銀行桃興分行帳│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戶內。 │ │ │ 表、告訴人金融卡正│
│ │ │ │ │ │ │ │ 面影本(見105 偵24│
│ │ │ │ │ │ │ │ 212 號卷第108 頁、│
│ │ │ │ │ │ │ │ 第109頁) │
│ │ │ │ │ │ │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5 年7 月27│
│ │ │ │ │ │ │ │ 日元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5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
│ │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見10│
│ │ │ │ │ │ │ │ 偵24212 號卷第9 頁│
│ │ │ │ │ │ │ │ 至第11頁) │
└──┴───┴──────┴─────────┴────────┴────────┴─────┴──────────┘
附表二:
┌──────────────────────────┐
│ ㈠胡方平願給付張祐峻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自106 │
│ 年7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3 千元,至清償完 │
│ 畢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㈡胡方平願給付林進宏6萬元,並自106 年7 月15日起按月│
│ 於每月15日前給付6 千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 │
│ 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㈢胡方平願給付李庭萱6 萬元,並自106 年7 月15日起按 │
│ 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6 千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 │
│ 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