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8310號
聲 請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貿針織有限公司、丙○○、丁○○、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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