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1797號
TPDV,95,票,117977,200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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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7977號
聲 請 人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所在地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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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