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760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承實業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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