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6年度,1773號
TPSV,106,台上,1773,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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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三號
上 訴 人 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翔
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張雯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貞貴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
年三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重上字第一○
○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向王道公司買受系爭房地租賃權時,已知系爭



房地係訴外人逸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逸凱公司)所有,王道公司向逸凱公司承租系爭房地,再轉租予訴外人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麗都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蔡明哲並未向上訴人詐稱:購買系爭房地之租賃權,可附帶買受原桃園縣八德重劃區廣豐紡織廠附近建地、屏東縣恆春鎮富悅大飯店房地,及王道公司向上訴人購買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之車位四十個(下稱系爭附帶交易),系爭契約之標的不包含系爭附帶交易;王道公司未積欠逸凱公司任何罰款,上訴人給付逸凱公司之新台幣五百萬元係其未依約給付逸凱公司尾款之補償;上訴人以其受蔡明哲詐欺為由,撤銷其訂立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及以王道公司未履行系爭附帶交易為由,解除系爭契約,均不生效力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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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都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