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5998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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