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0375號
TPDV,95,票,103751,2006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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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03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乙○○
            、30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水成飲料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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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成飲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