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208號
TPDV,95,拍,1208,200610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6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台幣(下同)9,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日期自94年8月15日起至134年8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查相對人於94年 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8,100,000元,借款期限為30年,有利 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95年 6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所欠本金7,934, 844元應立即全 部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 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