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 告 圓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震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楊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45巷12-3 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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