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655號
TPDV,95,司,655,2006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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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系理瓦諾即法商巴比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系理瓦諾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
,檢具下列文件:
一、財產目錄。
二、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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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系理瓦諾即法商巴比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巴比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