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系理瓦諾即法商巴比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系理瓦諾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
,檢具下列文件:
一、財產目錄。
二、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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