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乙○○
共同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相 對 人 丙○○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213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據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