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7年度,1474號
TPAA,87,裁,1474,199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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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七四號
  原   告 協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財訴第00
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
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官署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官署之處分已因訴願之結果而撤銷,則此項前提要件即不存在,遽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自屬無從受理。」本院六十年度裁字第四九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於八十二年五月間購進土方工程乙式,金額一、二二四、五○○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竟取得虛設行號金億工程行所開立之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六一、二二五元,案經宜蘭縣財稅警聯合查緝執行小組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通報查獲,被告核定應補徵營業稅六一、二二五元,應處罰鍰六七三、四二五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重新核定應補徵營業稅六一、二二五元,應處罰鍰四八九、七二五元。原告仍不甘服,遂提起訴願,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六月六日府訴二字第一五五五六○號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裁處罰鍰部分撤銷,其餘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被告乃依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重新核定應補徵營業稅六一、二二五元,應處罰鍰三○六、一○○元。原告猶不甘服,復提起訴願,經駁回訴願,提起再訴願,經財政部以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其餘再訴願駁回。」查本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經再訴願決定撤銷在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就此部分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則原告就此部分提起本件訴訟,即屬欠缺訴之前提要件,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再訴願決定關於其餘再訴願駁回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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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