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36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正確之發票人(止付通知書中為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聲請狀上為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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