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3360號
TPDV,95,催,3360,2006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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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發票人(止付通知書中為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聲請狀上為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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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