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045號
TPDV,93,訴,5045,2006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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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50
45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零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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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