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70號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世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乙○○
甲○○
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337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肆佰玖拾肆萬叁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
伍仟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原第一審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上
訴人),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具狀陳報,應准為承受訴訟
,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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